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標注虛構生產日期的食品該如何處罰

   2023-03-29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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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的食品標注虛構生產日期,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相關規定依據食品貨值金額來處罰?
 
回復:執法稽查局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貨值金額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計算的意見》(市監稽發〔2021〕70號)計算。
 
  一、計算范圍 。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是當事人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涉及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
 
  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管的,貨值金額計第范圍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成品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不合格)的,貨值金額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貨值金額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贈與、已抽樣、已使用、已否回以及未售出、未贈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計入成品貨值金額。
 
  未付款已到庫的涉案產品應當計入貨值金額。
 
  案件查處期問退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不得扣除。
 
  二、計算方式。
 
  成品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
 
  半成品投照原料購進價款計算貨值金額;
 
  原料按照購進價款計算貨值金額。
 
  銷售價格應當以銷售單、合同、價簽等明示的單價計算;
 
  沒有標價的,依據相關證據村料進行認定或者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價格計算,也可以委托法定價格認定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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