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食監函〔2011〕910號
關于參茸酒等產品不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2010年11月《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原料有關問題的說明》、《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和衛生部相關公告的規定,人參、丹參、西洋參、黨參、馬鹿茸等物質屬于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含上述成分的配制酒,只能作為保健食品,不作為普通食品管理。對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果生產含上述物質的產品應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生產保健食品申請。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日期: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