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組織的2020年監督抽檢中,不合格產品“涵養山礦泉水”涉及我市生產企業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經營企業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6月10日,我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為SA202004075),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經營的,標稱委托生產者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涵養山礦泉水”(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0日,規格型號:350mL/瓶)經國家級(轉移地方)抽樣檢驗,溴酸鹽項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ㄒ唬┱{查認定的事實
經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7月6日與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37021200098)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產涵養山礦泉水。涉案產品系2019年12月10日委托生產,共生產100箱(24瓶/箱),成本價為0.65元/瓶,99箱由該單位內部消耗,1箱銷售給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價格為1.20元/瓶。2019年12月26日,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從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24瓶,經總局(轉移地方)監督抽檢,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復檢亦不合格。涉案貨值金額2880.00元,違法所得13.20元。
(二)案件性質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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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 因當事人無用于違法生產的專用工具,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3.20元;2.罰款70000元。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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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委托生產企業,產品不合格主要由生產廠家水體消毒臭氧投加系統不穩定造成。目前生產廠家已從水處理、溴酸鹽檢測流程、臭氧添加濃度等方面進行了整改。
?。ㄎ澹┢渌枰f明的情況
對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線索已通報屬地局。
三、對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ㄒ唬┱{查認定的事實
經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從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涵養山礦泉水”(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0日,商標:涵養山,規格:350mL/瓶)24瓶,經總局(轉移地方)監督抽檢,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復檢亦不合格。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監督抽檢15瓶,零售9瓶),沒有庫存,進貨價1.70元/瓶,銷售價2.00元/瓶,違法所得2.70元,貨值金額48.00元。
當事人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下架該品牌礦泉水,通知生產廠家,配合生產方進行產品召回,因距離產品上市銷售時間過長,產品已全部零售完畢,未能召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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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處罰。因當事人采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涉案產品已銷售完畢,無法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予以沒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為經營企業,產品系從供貨商采購。針對抽檢不合格問題,企業已經提交《整改報告》,下步將加強采購環節管理,嚴把食品采購環節。
?。ㄎ澹┢渌枰f明的情況
無。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8月10日
日期:2020-08-11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6月10日,我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為SA202004075),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經營的,標稱委托生產者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涵養山礦泉水”(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0日,規格型號:350mL/瓶)經國家級(轉移地方)抽樣檢驗,溴酸鹽項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ㄒ唬┱{查認定的事實
經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7月6日與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37021200098)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產涵養山礦泉水。涉案產品系2019年12月10日委托生產,共生產100箱(24瓶/箱),成本價為0.65元/瓶,99箱由該單位內部消耗,1箱銷售給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價格為1.20元/瓶。2019年12月26日,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從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24瓶,經總局(轉移地方)監督抽檢,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復檢亦不合格。涉案貨值金額2880.00元,違法所得13.20元。
(二)案件性質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ㄈ┨幚硪庖娂耙罁?br>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 因當事人無用于違法生產的專用工具,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3.20元;2.罰款70000元。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ㄋ模┰蚺挪榧捌髽I整改情況
當事人為委托生產企業,產品不合格主要由生產廠家水體消毒臭氧投加系統不穩定造成。目前生產廠家已從水處理、溴酸鹽檢測流程、臭氧添加濃度等方面進行了整改。
?。ㄎ澹┢渌枰f明的情況
對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線索已通報屬地局。
三、對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ㄒ唬┱{查認定的事實
經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從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涵養山礦泉水”(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0日,商標:涵養山,規格:350mL/瓶)24瓶,經總局(轉移地方)監督抽檢,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復檢亦不合格。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監督抽檢15瓶,零售9瓶),沒有庫存,進貨價1.70元/瓶,銷售價2.00元/瓶,違法所得2.70元,貨值金額48.00元。
當事人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下架該品牌礦泉水,通知生產廠家,配合生產方進行產品召回,因距離產品上市銷售時間過長,產品已全部零售完畢,未能召回產品。
?。ǘ┌讣再|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處罰。因當事人采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涉案產品已銷售完畢,無法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予以沒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為經營企業,產品系從供貨商采購。針對抽檢不合格問題,企業已經提交《整改報告》,下步將加強采購環節管理,嚴把食品采購環節。
?。ㄎ澹┢渌枰f明的情況
無。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8月10日
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