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產品。現將相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綿陽市涪城區輝陽酒業經營部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綿陽精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5%vol精豐二曲(抽樣單編號:GC20510000003931996;規格型號:488ml/瓶;生產日期:2015-02-25)。經檢驗,“三氯蔗糖”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行政處罰情況
經查,綿陽精豐酒業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底停止生產,并拆除廠房(原生產地址:綿陽市三臺縣蘆溪工業園區)及設備,現在三臺縣無廠房、設備及人員。由于廠房拆除后一直未生產該類產品,綿陽精豐酒業有限公司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QS510015014008,產品名稱:白酒)已向省局提出注銷該生產許可證申請。目前,該生產許可證已過期作廢。
基于上述事實,三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該企業進行立案查處。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涪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綿陽市涪城區輝陽酒業經營部在購進上述“45%vol精豐二曲”時,查驗了供貨方資質,能夠提供與抽檢同品種同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及進貨憑證,同時當事人購進上述白酒時建立了進貨臺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涪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7月10日對其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
2.排查整改復查
涪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進行召回;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完善進貨臺賬,做到采購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證和檢驗合格報告,保存好相關憑證。
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綿陽市涪城區輝陽酒業經營部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日期:2020-09-03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綿陽市涪城區輝陽酒業經營部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綿陽精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5%vol精豐二曲(抽樣單編號:GC20510000003931996;規格型號:488ml/瓶;生產日期:2015-02-25)。經檢驗,“三氯蔗糖”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行政處罰情況
經查,綿陽精豐酒業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底停止生產,并拆除廠房(原生產地址:綿陽市三臺縣蘆溪工業園區)及設備,現在三臺縣無廠房、設備及人員。由于廠房拆除后一直未生產該類產品,綿陽精豐酒業有限公司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QS510015014008,產品名稱:白酒)已向省局提出注銷該生產許可證申請。目前,該生產許可證已過期作廢。
基于上述事實,三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該企業進行立案查處。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涪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綿陽市涪城區輝陽酒業經營部在購進上述“45%vol精豐二曲”時,查驗了供貨方資質,能夠提供與抽檢同品種同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及進貨憑證,同時當事人購進上述白酒時建立了進貨臺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涪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7月10日對其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
2.排查整改復查
涪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進行召回;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完善進貨臺賬,做到采購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證和檢驗合格報告,保存好相關憑證。
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綿陽市涪城區輝陽酒業經營部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