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亞政府正在修訂其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立法框架。新立法框架將合并簡化現有的出口立法框架,并將確保:出口貨物符合進口國的要求;符合政府和相關行業標準;在需要的情況下,貨物可在整個出口供應鏈--從生產和加工到出口--中進行追蹤;確保貨物的完整性,以及所使用的商品說明和官方標志的準確性。食品伙伴網就其中重要的內容進行梳理解讀,供進口企業和相關監管部門參考。
一、背景介紹
澳大利亞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目前受20多項法案和40項授權立法的管制,20多項法案包括《出口管制法案1982》、《澳大利亞肉類和活畜產業法案1997》、《乳制品法案1986》和《肉類檢驗法案1983》等。40項授權立法包括《出口管制條例1982》、《出口管制(指定貨物-總則)法令2005》、《出口管制(動物)法令2004》、《出口管制(蛋及蛋制品)法令2005》等。澳大利亞農業、水和環境部指出,雖然目前的立法框架可以很好的服務于出口商,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改進。澳大利亞滿足貿易伙伴進口要求的承諾沒有改變,改進后的立法將繼續履行澳大利亞的國際義務--包括SPS協議規定的義務。
新立法框架將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改進出口監管:
(1)各項要求與進口國的要求將更加一致。例如,《出口管制(植物和植物產品)法令2011》規定,所有指定谷物在出口前都必須經過檢驗。然而,某些進口國并不要求谷物接受檢驗。新立法框架將刪除此項規定。
(2)將減少法規之間的復雜性和重復性。例如,各種商品出口管制法令之間存在大量重復,每種貨物的出口管制法令都載有處理同一職能(如審計或簽發出口許可證)的一般規定,但對每種貨物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經營多種貨物的企業需要滿足多個出口管制法令的要求。新立法框架擬將一般要求進行合并,使法規更容易理解,并提高了出口商品間要求的一致性。
(3)增加靈活性。一些出口法規已經存在只根據進口國要求進行認證的靈活性。例如,不符合澳大利亞標準但符合進口國要求的"低酒精度"葡萄酒仍可根據該出口法規進行認證。新立法框架擬將這種靈活性應用于其他商品。
二、修訂內容
澳大利亞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的新立法框架包括《出口管制法案2020》和《出口管制規則2020》(簡稱"規則"),將取代《出口管制法案1982》、《澳大利亞肉類和活畜產業法案1997》中與出口有關的規定以及命令和條例等立法文書,并將于2021年3月28日開始實施。
《出口管制法案2020》將從前言、出口商品、房產認證、出口場所的注冊、批準協議、出口執照、出口許可證、權利和官員、合規和執法等11個章節對出口商品進行管制。該法的目的是:(1)確保出口貨物:滿足進口國的相關要求,以使澳大利亞出口的貨物能夠進入并維持海外市場;符合與貨物有關的政府或行業標準或要求;可追溯,必要時可召回。(2)確保出口貨物的完整性。(3)確保出口貨物的商品說明準確無誤。(4)根據澳大利亞加入的任何國際協定,落實澳大利亞對出口貨物的權利和義務。
新立法框架中的《規則》將規定出口商從澳大利亞出口特定商品時必須滿足的細節要求,是《出口管制法案2020》的補充要求。澳洲政府已就七種商品發布《規則》草案,包括蛋及蛋制品、魚及魚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有機產品、植物及植物產品、禽肉及禽肉制品,這些草案的具體替代情況見下表所示,草案的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5日。其他商品的《規則》草案將于今年晚些時候公布。
下面食品伙伴網選取其中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對其出口監管變化作了簡要解讀,以供參考。
《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將規定受到管制的出口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種類、監管方式以及出口植物和植物產品必須滿足的立法要求。《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將取代現行的植物出口立法,包括《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法令2011》、《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諾福克島)法令2016》、《出口管制(指定貨物-總則)法令2005》中的部分內容。《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的結構完全參照《出口管制法案2020》的結構進行編寫的,閱讀時需要和《出口管制法案2020》結合起來,結構更加清晰明朗,內容更容易理解。
(2)相關定義的改變。《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更新了一些術語的定義,使其與國際上使用的定義保持一致。例如:擴大了蟲害的范圍,與《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和《生物安全法案2015》中的定義保持一致;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不僅僅包括植物或植物產品中存在的污染物,還包括可能存在于植物或植物產品中的污染物;擴大了處理的定義,不僅僅包括控制或消滅害蟲時必要的措施,還包括消除污染物的任何措施。
(3)部分要求的改變。例如,《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將要求所有的指定植物和植物產品都必須載有商品說明。附著于貨物上的商品說明有多種呈現方式,《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對其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4)內容更加全面。例如,授權官員的工作職能、權利和義務將保持不變,但是對授權官員的監管制度將更加清晰和全面。
三、小結
澳大利亞政府將修訂其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立法框架,新立法框架將合并簡化現有的出口立法框架,并將對食品和農產品的出口進行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預計將對我國從澳大利亞進口各類商品產生不同的影響。比如,所有指定谷物在出口前不再要求檢驗,這就降低了出口成本,加快了中國進口谷物的進度,對于中國進口商來說是有利的。再比如,蟲害和污染物的范圍將擴大,這就加大了對出口植物或植物產品的要求,對于中國進口商來說是不利的。請中國相關進口企業隨時關注新規變化,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避免貿易損失。另外,食品伙伴網也會關注后續的法規修訂動態,給予進口企業及時的提醒和解析。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0-17
一、背景介紹
澳大利亞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目前受20多項法案和40項授權立法的管制,20多項法案包括《出口管制法案1982》、《澳大利亞肉類和活畜產業法案1997》、《乳制品法案1986》和《肉類檢驗法案1983》等。40項授權立法包括《出口管制條例1982》、《出口管制(指定貨物-總則)法令2005》、《出口管制(動物)法令2004》、《出口管制(蛋及蛋制品)法令2005》等。澳大利亞農業、水和環境部指出,雖然目前的立法框架可以很好的服務于出口商,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改進。澳大利亞滿足貿易伙伴進口要求的承諾沒有改變,改進后的立法將繼續履行澳大利亞的國際義務--包括SPS協議規定的義務。
新立法框架將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改進出口監管:
(1)各項要求與進口國的要求將更加一致。例如,《出口管制(植物和植物產品)法令2011》規定,所有指定谷物在出口前都必須經過檢驗。然而,某些進口國并不要求谷物接受檢驗。新立法框架將刪除此項規定。
(2)將減少法規之間的復雜性和重復性。例如,各種商品出口管制法令之間存在大量重復,每種貨物的出口管制法令都載有處理同一職能(如審計或簽發出口許可證)的一般規定,但對每種貨物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經營多種貨物的企業需要滿足多個出口管制法令的要求。新立法框架擬將一般要求進行合并,使法規更容易理解,并提高了出口商品間要求的一致性。
(3)增加靈活性。一些出口法規已經存在只根據進口國要求進行認證的靈活性。例如,不符合澳大利亞標準但符合進口國要求的"低酒精度"葡萄酒仍可根據該出口法規進行認證。新立法框架擬將這種靈活性應用于其他商品。
二、修訂內容
澳大利亞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的新立法框架包括《出口管制法案2020》和《出口管制規則2020》(簡稱"規則"),將取代《出口管制法案1982》、《澳大利亞肉類和活畜產業法案1997》中與出口有關的規定以及命令和條例等立法文書,并將于2021年3月28日開始實施。
《出口管制法案2020》將從前言、出口商品、房產認證、出口場所的注冊、批準協議、出口執照、出口許可證、權利和官員、合規和執法等11個章節對出口商品進行管制。該法的目的是:(1)確保出口貨物:滿足進口國的相關要求,以使澳大利亞出口的貨物能夠進入并維持海外市場;符合與貨物有關的政府或行業標準或要求;可追溯,必要時可召回。(2)確保出口貨物的完整性。(3)確保出口貨物的商品說明準確無誤。(4)根據澳大利亞加入的任何國際協定,落實澳大利亞對出口貨物的權利和義務。
新立法框架中的《規則》將規定出口商從澳大利亞出口特定商品時必須滿足的細節要求,是《出口管制法案2020》的補充要求。澳洲政府已就七種商品發布《規則》草案,包括蛋及蛋制品、魚及魚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有機產品、植物及植物產品、禽肉及禽肉制品,這些草案的具體替代情況見下表所示,草案的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5日。其他商品的《規則》草案將于今年晚些時候公布。
草案名稱 | 替代法規 |
《出口管制(蛋及蛋制品)規則2020》 | 《出口管制(蛋及蛋制品)法令2005》 |
《出口管制(魚及魚制品)規則2020》 | 《出口管制(魚及魚制品)法令2005》 |
《出口管制(肉及肉制品)規則2020》 | 《出口管制(肉及肉制品)法令2005》 |
《出口管制(乳及乳制品)規則2020》 | 《出口管制(乳及乳制品)法令2005》 |
《出口管制(有機產品認證)規則2020》 | 《出口管制(有機產品認證)法令2005》 |
《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 | 《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法令2011》、《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諾福克島)法令2016》、《出口管制(指定貨物-總則)法令2005》中的相關部分 |
《出口管制(禽肉及禽肉制品)規則2020》 | 《出口管制(禽肉及禽肉制品)法令2010》 |
下面食品伙伴網選取其中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對其出口監管變化作了簡要解讀,以供參考。
《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將規定受到管制的出口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種類、監管方式以及出口植物和植物產品必須滿足的立法要求。《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將取代現行的植物出口立法,包括《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法令2011》、《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諾福克島)法令2016》、《出口管制(指定貨物-總則)法令2005》中的部分內容。《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的結構完全參照《出口管制法案2020》的結構進行編寫的,閱讀時需要和《出口管制法案2020》結合起來,結構更加清晰明朗,內容更容易理解。
(2)相關定義的改變。《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更新了一些術語的定義,使其與國際上使用的定義保持一致。例如:擴大了蟲害的范圍,與《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和《生物安全法案2015》中的定義保持一致;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不僅僅包括植物或植物產品中存在的污染物,還包括可能存在于植物或植物產品中的污染物;擴大了處理的定義,不僅僅包括控制或消滅害蟲時必要的措施,還包括消除污染物的任何措施。
(3)部分要求的改變。例如,《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將要求所有的指定植物和植物產品都必須載有商品說明。附著于貨物上的商品說明有多種呈現方式,《出口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規則2020》對其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4)內容更加全面。例如,授權官員的工作職能、權利和義務將保持不變,但是對授權官員的監管制度將更加清晰和全面。
三、小結
澳大利亞政府將修訂其食品和農產品出口立法框架,新立法框架將合并簡化現有的出口立法框架,并將對食品和農產品的出口進行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預計將對我國從澳大利亞進口各類商品產生不同的影響。比如,所有指定谷物在出口前不再要求檢驗,這就降低了出口成本,加快了中國進口谷物的進度,對于中國進口商來說是有利的。再比如,蟲害和污染物的范圍將擴大,這就加大了對出口植物或植物產品的要求,對于中國進口商來說是不利的。請中國相關進口企業隨時關注新規變化,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避免貿易損失。另外,食品伙伴網也會關注后續的法規修訂動態,給予進口企業及時的提醒和解析。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