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正在聯合開展《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的起草工作。該文件將擴展本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事項,對于深化本市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現將《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就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電子郵件地址:xiongxinnan@126.com
傳真:021-54236676
來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號,法規處,郵編200032
咨詢電話:54220000-1446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
附件: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3日
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深化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 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但已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的;
二、 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首次被發現的;
三、 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未滿三個月,且未發現發布違法廣告的;
四、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自建網站和自有經營場所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首次被發現的;
五、 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首次被發現的;
六、 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專利代理師未依照條例規定進行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七、 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變更不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首次被發現的;
八、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首次被發現的;
九、 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首次被發現的;
十、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不標明價格,首次被發現的;
十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首次被發現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日期:2020-11-24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電子郵件地址:xiongxinnan@126.com
傳真:021-54236676
來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號,法規處,郵編200032
咨詢電話:54220000-1446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
附件: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3日
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深化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 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但已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的;
二、 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首次被發現的;
三、 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未滿三個月,且未發現發布違法廣告的;
四、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自建網站和自有經營場所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首次被發現的;
五、 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首次被發現的;
六、 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專利代理師未依照條例規定進行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七、 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變更不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首次被發現的;
八、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首次被發現的;
九、 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首次被發現的;
十、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不標明價格,首次被發現的;
十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首次被發現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