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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開展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監測工作的通知( 農經發〔2012〕2號)

   2012-04-29 農業部1027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有關完善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制度,實行動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有關“完善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的要求,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0]1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確定近期開展第五次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監測。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監測對象

  第五次監測對象包括第一批至第四批認定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以及歷次監測期間遞補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共894家。第五批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不參與本次監測。

  二、監測程序和材料

  (一)龍頭企業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向所在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監測申請,同時報送以下紙質材料:

  1、《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見附件1、2)。由龍頭企業在農業部網站(www.moa.gov.cn)上自行下載并填報。

  2、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3000字以內)。包括企業經濟運行情況,建設原料生產基地情況,企業與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民就業增收情況,為農戶提供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情況,以及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參與公益事業等情況。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相關會計報表須由會計師事務所蓋騎縫章,或在每頁蓋章。

  4、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由企業開戶行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后出具,具體說明2010-2011年企業有無銀行資信方面的問題。

  5、縣級(含)以上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情況證明。說明2009年1月-2011年12月企業有無涉稅違法問題。

  6、縣級(含)以上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情況證明。說明2010-2011年企業是否存在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問題。

  7、縣級(含)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帶動農戶情況。說明2010-2011年企業帶動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數、帶動農戶增收數等情況。

  8、企業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說明2010-2011年企業享受到的財政、稅收、信貸、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況。

  填寫《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時,企業如有以下情況:獲得“三品一標”認證,獲得出口備案,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獎勵或榮譽,通過ISO9000、 HACCP等質量認證,獲得中國名牌產品證書、中國馳名商標、省級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等品牌認證等,應作相關說明,并附證書復印件。

  已更名的企業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企業變更名稱的材料、更名后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上報監測材料時使用的企業名稱及企業公章,應與更名后的企業營業執照一致。

  企業提供的紙質材料如果是復印件、掃描件、彩印件等復制件,應在復制件各頁面加蓋企業公章,確保上報的復制件與原件一致。企業將以上材料膠訂成冊后(請勿用其他裝訂方法),報送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

  (二)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

  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在審查企業所報材料內容真實、格式規范的基礎上,按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嚴格審核,提出初步監測意見。對于審核不合格的企業,要說明具體原因,同時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等額推薦遞補企業的建議,嚴禁超報。請于5月20日前以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的正式文件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報送以下紙質材料:

  1、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監測情況。提出監測結果建議,并附以下材料:①審核合格企業的總體情況,包括企業發展情況、發揮的作用特別是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情況、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建議;②審核不合格企業的情況,說明企業不合格的原因。

  2、推薦遞補企業情況。提出推薦遞補企業建議,并附以下材料:①表明省級農業、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同意推薦遞補企業的材料;②表明省級人民政府同意推薦遞補企業的材料。

  3、省(區、市)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對企業納稅情況的意見。

  4、審核合格企業和推薦遞補企業上報的所有紙質材料。

  請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將以下材料電子版打包后發送至59193163@163.com:1、《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2、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3、2011年龍頭企業為農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情況調查表(見附件3);4、企業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有關要求

  (一)龍頭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舞弊行為,經查實,視為企業監測不合格,所在省(區、市)不得推薦遞補企業。

  (二)中央直屬企業委托北京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開展監測。計劃單列市的企業由當地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監測。

  聯系人: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康志華

  電話:010-59193163

  地址:北京市農展南里11號

  郵編:100125

  附件:

  1.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1-8.xls
  2.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填表說明.doc
  3.    2011年龍頭企業為農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情況調查表.xls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日期:20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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