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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市監〔2020〕566號)

   2021-01-01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620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調整變化,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對原《深圳市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調整變化,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對原《深圳市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深圳市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已經我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深圳市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深圳市市場監管管理局許可管轄權限范圍內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行政許可決定工作(含許可證的延續、變更、注銷),適用于本辦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重新調整市、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的,從其新規定。
 
  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商事主體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申請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不得辦理生產許可手續;地方性法規、規章或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遵照其規定。
 
  第五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風險程度,結合食品原料、生產工藝等因素,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從事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七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內制作加工食品現場銷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將已獲得生產許可的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組合銷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條  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僅供單位內部使用而非用于商業銷售的,不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統籌、監督和指導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工作,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申請受理、許可決定和許可證發放。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許可審查中心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技術審查及現場核查工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監管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現場核查工作,委派觀察員協助開展現場核查,對現場核查發現的不足問題,跟進督促生產者落實整改。
 
  第十一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均可申請。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非商事主體不得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許可申請的限制性規定
 
  (一)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許可申請人因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以上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二)被許可人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被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的,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三)許可申請人因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的,在案件結案前不得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第十五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按以下種類提出: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精、復配食品添加劑。
 
  第十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風險或因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或食品添加劑種類進行調整的,從其新調整的分類實施。
 
  第十七條  許可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到行政服務窗口提交
 
  紙質材料或全流程網上上傳材料提交許可申請。
 
  全流程網上辦理的,受理部門應當在許可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接收申請。
 
  在許可審查機關作出審查結論前,許可申請人可申請撤回全部或部分已提交的申請事項。
 
  第十八條  受理部門接收許可申請人提交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十九條  受理部門對許可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并如實反映情況,如實申報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和品種明細;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許可業務表單分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名稱發生變化的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報告書》,所有申請表單均可在廣東政務服務網或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免費下載。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食品生產者、獲證企業食品生產場所遷址的,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申請書中“產品信息表”的“品種明細”,應相應標注產品品種所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還應標注企業標準的備案號);
 
  (二)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申請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管理項目的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人還需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批、核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第二十三條  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準予許可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需要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打印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申請書中“產品信息表”的“品種明細”,應相應標注產品品種所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還應標注企業標準的備案號);
 
  (二)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相關食品準予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者單位名稱、生產
 
  條件等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提出變更申請;食品生產者生產場所遷址的,應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一)食品生產場所改建(或擴建)、設備布局和工藝
 
  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并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品種明細表復印件;
 
  3.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4.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文件。
 
  (二)食品生產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生產場所名稱(實際地址未變)變更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名稱發生變化的變更申請表;
 
  2.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文件;
 
  3.生產場所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承諾聲明。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品種明細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報告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及品種明細表復印件;
 
  3.新增品種明細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4.生產場所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承諾聲明。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其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品種明細表復印件;
 
  (三)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同時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變更的,應同時提交各申請事項要求的全部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在其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品種明細表;
 
  (三)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許可機關受理食品、食品添加劑許可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承諾的時限內作出許可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開展現場核查。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事項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開展現場核查:
 
  (一)首次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
 
  (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原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
 
  (四)生產場所改(擴)建變更的、遷址的;
 
  (五)增加食品類別、食品添加劑類別變更許可的。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依法取得許可后申請減少許可食品類別或食品品種的,書面承諾保留項目的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免于現場核查。
 
  申請事項為食品分裝的,許可申請人應首先對照相關要求進行自查,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免于現場核查,免于查看試產產品檢驗報告。
 
  實行“告知承諾制許可”的食品分裝項目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穩步推進,先從非即食類食品分裝開始實施,根據實施情況再逐步推進即食類食品分裝項目。
 
  第三十條  現場核查工作應由具有食品生產許可審
 
  查員資格的人員實施,審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在法定承諾時間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三十一條  現場核查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審查組長負責現場核查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召開審查會議、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并形成審查結論,經申請人核對后,由現場核查員、觀察員和申請人代表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拒絕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申請人同時申請多個食品類別的,核查組應對不同食品類別的現場情況分別進行核查評審,并分別形成核查結論。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執行標準對申請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遵照其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未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標注的產品相關標準要求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標準不一致的,執行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標準。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對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與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執行標準不一致的,企業應按照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執行標準配置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開展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  現場核查過程中存在如下情形的,現場核查組可按照未通過現場核查作出審查結論:
 
  (一)申請單位不配合實施現場核查的;
 
  (二)現場核查時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但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客觀原因等情況除外);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因申請單位主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開展的。
 
  第三十五條  對于首次申請許可證核發、生產場所遷址變更或增加食品類別變更許可的事項開展現場核查的,應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的要求,按申請生產食品所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和產品標準核查試制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的,應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按申請生產食品添加劑所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和產品標準核查試制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申請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還需核查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未能在其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提出延續申請的,應按首次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的要求提出申請,許可部門根據以下情形開展現場核查:
 
  (一)企業申請許可時,其原《食品生產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按許可證延續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免于核查申報食品(食品添加劑)試產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二)企業申請許可時,其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已過期的,按首次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并核查申報食品(食品添加劑)試產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申請單位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申請人可向審查部門提出中止許可程序的書面申請,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生產許可辦理時限。
 
  第三十八條  辦理程序
 
  (一)首次申請許可證核發、許可證延續
 
  首次申請許可證核發、許可證延續的辦理程序包括以下環節:申請、受理、審查(含現場核查)、審批、結果發放。
 
  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許可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輔助食品、食用鹽等,申請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打印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不需再進行現場核查。
 
  (二)許可證變更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辦理程序包括以下環節:申請、受理、審查(含現場核查)、審批、結果發放。
 
  申請人聲明并承諾變更的事項涉及的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免于現場核查;變更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情形的或審查部門認為申請變更事項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變更由省局負責許可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項目的,應當先取得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許可文件。
 
  (三)許可證注銷
 
  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包括以下環節:申請、受理、審查、審批、結果發放。
 
  (四)告知承諾制許可
 
  實行告知承諾制許可事項的辦理程序包括以下環節:
 
  申請、受理、材料審查、審批、結果發放。
 
  第三十九條  許可機關認為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十條  許可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因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許可的,應出具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存在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的,許可機關應立即中止食品生產許可辦理程序,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生產許可辦理時限。
 
  第五章  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有效期為5年,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許可證的證書編號及有效期:
 
  (一)新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自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5年。
 
  (二)準予變更許可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證書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對申請遷址變更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證書編號不變,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為5年。
 
  (三)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批準發證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5年。
 
  (四)準予延續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5年。
 
  (五)因遺失、損壞需重新打印紙質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不需要年審、年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未取得許可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得銷售。
 
  第四十六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調整許可辦理程序,具體的措施另行制定工作方案予以實施。
 
  第四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原《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深市質〔2016〕216號)同時作廢。



日期:2021-01-01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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