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新西蘭擬對食品標準法典存在岐義的第2.9.1條作出解釋。
一、法典相關條款
澳新食品標準法典第1.1.1條第9款規定,除非食品標準法典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在食品(包括嬰幼兒配方奶粉)中添加營養物質。
澳新食品標準法典2.9.1條規定,嬰幼兒配方奶粉中不得添加維生素、礦物質、食品添加劑和營養物質,本法典有特別規定或嬰幼兒配方奶粉中天然存在的成分除外。
二、兩種主要觀點
嬰幼兒配方奶粉中添加乳鐵蛋白引起了農林部的關注,并成為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問題不僅涉及到乳鐵蛋白,還涉及牛奶中的所有成分。關于食品標準法典第2.9.1條6(1)b的理解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一種營養物質是嬰幼兒配方奶粉中天然存在的成分,就可以在嬰幼兒配方奶粉中添加這種營養物質,以增加該營養物質的含量。
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嬰幼兒配方奶粉中天然含有未經批準的營養物質,生產者無須采取措施除掉這些營養物質,但生產者不能添加這些營養物質。
三、農林部的決定和指南
農林部承認,在不考慮立法背景和立法說明的情況下,食品標準法典第2.9.1條6(1)b存在岐義,為了達到立法目的,有必要對該標準條款作進一步的闡述。農林部對此條款進行闡釋,使關于嬰幼兒配方奶粉的標準條文更加清晰,消除理解岐義的空間。農林部擬在最近對食品標準法典第2.9.1條進行全面評估。
農林部警告,在嬰幼兒配方奶粉標準修訂之前,如果生產商在嬰幼兒配方奶粉中添加單一成分的奶源懷營養物質,可能違背了立法的意圖,并且這些產品可能不符合修訂后的標準。
日期:201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