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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公開征求《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1-07-30 農業農村部295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規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我司起草了《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規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我司起草了《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8月30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版形式反饋。
 
  聯系單位: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
 
  聯系電話:010-59192105
 
  電子郵箱:ncpjcc@163.com
 
  傳真:010-59191500
 
  附件: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
 
  2021年7月30日

  農業農村部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農村部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以下簡稱“部級質檢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部級質檢機構的基本條件、職責任務、授權核查、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農村部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是指農業農村部根據農業農村工作需要和產業發展布局,經省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并通過授權核查的檢驗測試機構,是社會公益性技術機構。
 
  第四條  部級質檢機構規劃計劃、授權核查和監督管理,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統一組織,各相關司(局)負責本系統部級質檢機構的推薦、論證和參與機構的授權核查(包括復審)工作。
 
  第五條  部級質檢機構原隸屬關系不變,其相關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關司(局)指導。
 
  部級質檢機構所在法人單位是其依法合規運行的第一責任人,應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部級質檢機構在機構與人員、質量體系、儀器設備、檢測工作、記錄與報告、設施與環境等方面,應符合《農業農村部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授權核查評審細則》的要求。
 
  第七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堅持科學、公正、高效、廉潔、服務的宗旨,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檢驗測試工作。
 
  第八條  部級質檢機構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第九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事業費由所在法人單位事業費渠道解決。部級質檢機構授權核查(含復審)所需費用由所在法人單位承擔。
 
  第十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基本建設投資經費,應納入所在法人單位事業發展規劃,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條  由農業農村部組織的部級質檢機構監督檢查、能力驗證等所需費用列入國家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是相對獨立的專業技術機構,經所在法人單位授權,通過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國家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適用時),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驗測試業務技術活動。
 
  第十三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能夠滿足開展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的需要。
 
  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70%,中級職稱(或同等能力)以上人員比例不低于60%。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第十四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主任由所在法人單位負責人擔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從事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熟悉檢驗測試技術和管理體系,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建立與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確保檢驗測試用儀器設備數量和性能滿足所開展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的要求。
 
  第十七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建立科學規范的抽樣、檢驗測試、記錄報告等關鍵環節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具有與檢驗測試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并具備保證檢驗測試數據準確可靠的環境條件。
 
  農業生物安全檢驗測試機構的實驗場所、生物安全等級管理程序、應急預案程序、環境條件及廢棄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十九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承擔農產品(含農業投入品、農業生產環境和農業生物安全等,下同)質量安全檢驗測試工作。
 
  (二)承擔國家和各地、各部門委托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監督抽查及產品質量認證和產地準出、市場準入等檢驗測試工作。
 
  (三)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糾紛的調查、鑒定和評價,承擔委托、仲裁等檢驗測試工作。
 
  (四)承擔重大活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檢驗測試等技術支撐工作。
 
  (五)開展檢驗測試技術、質量安全、營養品質及風險評估等研究,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及驗證工作。
 
  (六)開展國內外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交流、培訓、指導、服務及咨詢。
 
  第二十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技術標準開展檢驗測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需要,農業農村部在部級質檢機構中擇優遴選確認國家農業檢測基準實驗室,承擔能力比對、標準物質研制、儀器設備與檢驗測試方法研發攻關等工作。
 
  第四章 授權核查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單位,向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提出首次授權核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會同相關司(局)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第二十四條  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依據《農業農村部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機構授權核查評審細則》,參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規范》進行,重點考查部級質檢機構的抽樣能力、檢驗測試能力、記錄報告能力等。
 
  專家組由國家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和技術專家組成,成員一般3-5人。
 
  第二十五條  根據現場評審結論和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農業農村部予以公布,并準許使用部級質檢機構檢驗測試業務專用章。
 
  部級質檢機構檢驗測試業務專用章僅限于執行政府部門委托的檢驗、監測、抽查、評估等任務時使用,不得對外出具檢驗測試報告。
 
  第二十六條  部級質檢機構授權核查有效期為六年,期滿須提前三個月提出復審申請,程序同首次授權核查。證書有效期內,申請增加有實質能力變化的授權檢驗測試項目(擴項)的,可采用書面審查、盲樣考核或現場評審方式進行確認。
 
  第二十七條  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承擔部級質檢機構授權核查、監督檢查、能力驗證、調查統計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聯絡服務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所在法人單位或實驗場所變更等涉及機構授權核查條件和要素的,須向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提出書面或現場核查申請。
 
  第二十九條  部級質檢機構的正副主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任免或變更的,應符合本辦法要求,按規定程序履行正式任免手續,1個月內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備案。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通過監督檢查、能力驗證、重點核查、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對部級質檢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對當年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年度工作總結,次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關司(局)。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是對部級質檢機構進行的期間檢查。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按照“雙隨機”原則確定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檢查組至少2人,每個機構檢查時間一般為1天。必要時,可對特定部級質檢機構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部級質檢機構應參加農業農村部組織的能力驗證,鼓勵積極參加其他國內外能力驗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對被舉報的部級質檢機構及時進行重點核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實驗室改造等客觀原因,需保留部級質檢機構資質并暫停運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向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正式來函說明情況。暫停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給予3個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內,不得開展檢驗測試工作。
 
  (一)管理混亂且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二)無故不參加能力驗證或能力驗證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三)工作失誤、泄密、弄虛作假,經核查情節嚴重的;
 
  (四)管理層變更,未按要求向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管司(局)備案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撤銷其機構授權:
 
  (一)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機構授權核查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復審的;
 
  (三)所在法人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結或撤銷的,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的;
 
  (四)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五)近三年未開展任何檢驗測試業務技術工作的;
 
  (六)機構運行暫停時間超過一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撤銷機構授權核查的其他情形;
 
  (八)發生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對不遵守職業道德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機構和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建議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行政處分,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農業農村部投訴。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基本條件》(農市發〔2005〕21號)、《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農市發〔2007〕2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檢驗測試機構的設立和認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日期:2021-07-30
 
行業: 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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