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飲料類、蔬菜制品、酒類、肉制品類、茶葉及相關制品、食用油、調味品、糕點、非發酵豆制品、餐飲食品、校園周邊食品等共12類食品350批次樣品。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白酒37批次,不合格樣品6批次;蔬菜干制品36批次,不合格樣品7批次;飲用水45批次,不合格樣品2批次;醬鹵肉1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油條7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
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市市場監管局已責成巴州區局、恩陽區局、南江縣局、通江縣局、平昌縣局等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核查處置,查清產品流向,督促企業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企業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報告市局,市局將按要求及時公示。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標稱由巴州區清江鎮李氏純糧酒坊生產的“高粱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56.3%vol,標準規定≥52.0%vol≤54.0%vol。
(二)標稱由通江縣廣納鎮北慧購物中心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2.68g/kg,標準規定≤0.2g/kg。
(三)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凌云鄉林娃子小酒生產的“高粱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66.0%vol,標準規定≥62.0%vol≤64.0%vol。
(四)標稱由巴中巴山天露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巴山天露桶裝飲用山泉水”,不合格項目為銅綠假單胞菌,檢驗結果為7,0,0,4,0CFU/250mL,標準規定≤n=5,c=0,m=0CFU/250mL。
(五)標稱由南江縣正直鎮曾祖遠烤酒坊生產的“高粱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50.3%vol,標準規定≥52.0%vol≤54.0%vol。
(六)標稱由南江縣正直鎮黎悵烤酒坊生產的“散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61.1%vol,標準規定≥50.2%vol≤52.2%vol。
(七)標稱由南江縣戰斗古井清泉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皇林古井天然飲用水(其他飲用水)”,不合格項目為耗氧量,檢驗結果為38.40mg/L,標準規定≤2.0mg/L。
(八)標稱由巴中經濟開發區張妹熟食店生產的“鹵豬頭肉”,不合格項目為亞硝酸鹽(以NaNO?計),檢驗結果為38.3m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
(九)標稱由南江縣趕場鎮中榮酒坊生產的“苞谷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47.5%vol,標準規定≥52.0%vol≤54.0%vol。
(十)標稱由南江縣大河鎮登菊酒廠生產的“散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56.6%vol,標準規定≥58.0%vol≤60.0%vol。
(十一)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糧油干雜店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23.1g/kg,標準規定≤0.2g/kg。
(十二)標稱由四川省光霧山秦川文化旅游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青杠菌”,不合格項目為鎘(以Cd計),檢驗結果為1.1mg/kg,標準規定≤0.5mg/kg。
(十三)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文加干雜店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14.9g/kg,標準規定≤0.2g/kg。
(十四)標稱由通江縣萬興隆超市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1.25g/kg,標準規定≤0.2g/kg。
(十五)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趙氏干雜店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22.1g/kg,標準規定0.2g/kg。
(十六)標稱由四川省光霧山秦川文化旅游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牛肝菌”,不合格項目為鎘(以Cd計),檢驗結果為0.70mg/kg,標準規定≤0.5mg/kg。
(十七)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陳勇小吃店生產的“油條”,不合格項目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檢驗結果為363mg/kg,標準規定≤100mg/kg。
特此通告。
附件: 本次檢驗項目.docx
合格-2021年第1號食品抽檢信息.xls
不合格-2021年第1號食品抽檢信息.xlsx
巴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23日
日期:2021-08-26
一、總體情況
白酒37批次,不合格樣品6批次;蔬菜干制品36批次,不合格樣品7批次;飲用水45批次,不合格樣品2批次;醬鹵肉1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油條7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
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市市場監管局已責成巴州區局、恩陽區局、南江縣局、通江縣局、平昌縣局等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核查處置,查清產品流向,督促企業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企業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報告市局,市局將按要求及時公示。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標稱由巴州區清江鎮李氏純糧酒坊生產的“高粱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56.3%vol,標準規定≥52.0%vol≤54.0%vol。
(二)標稱由通江縣廣納鎮北慧購物中心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2.68g/kg,標準規定≤0.2g/kg。
(三)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凌云鄉林娃子小酒生產的“高粱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66.0%vol,標準規定≥62.0%vol≤64.0%vol。
(四)標稱由巴中巴山天露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巴山天露桶裝飲用山泉水”,不合格項目為銅綠假單胞菌,檢驗結果為7,0,0,4,0CFU/250mL,標準規定≤n=5,c=0,m=0CFU/250mL。
(五)標稱由南江縣正直鎮曾祖遠烤酒坊生產的“高粱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50.3%vol,標準規定≥52.0%vol≤54.0%vol。
(六)標稱由南江縣正直鎮黎悵烤酒坊生產的“散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61.1%vol,標準規定≥50.2%vol≤52.2%vol。
(七)標稱由南江縣戰斗古井清泉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皇林古井天然飲用水(其他飲用水)”,不合格項目為耗氧量,檢驗結果為38.40mg/L,標準規定≤2.0mg/L。
(八)標稱由巴中經濟開發區張妹熟食店生產的“鹵豬頭肉”,不合格項目為亞硝酸鹽(以NaNO?計),檢驗結果為38.3m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
(九)標稱由南江縣趕場鎮中榮酒坊生產的“苞谷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47.5%vol,標準規定≥52.0%vol≤54.0%vol。
(十)標稱由南江縣大河鎮登菊酒廠生產的“散白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20℃),檢驗結果為56.6%vol,標準規定≥58.0%vol≤60.0%vol。
(十一)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糧油干雜店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23.1g/kg,標準規定≤0.2g/kg。
(十二)標稱由四川省光霧山秦川文化旅游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青杠菌”,不合格項目為鎘(以Cd計),檢驗結果為1.1mg/kg,標準規定≤0.5mg/kg。
(十三)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文加干雜店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14.9g/kg,標準規定≤0.2g/kg。
(十四)標稱由通江縣萬興隆超市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1.25g/kg,標準規定≤0.2g/kg。
(十五)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趙氏干雜店購進的“干筍子”,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以SO?計),檢驗結果為22.1g/kg,標準規定0.2g/kg。
(十六)標稱由四川省光霧山秦川文化旅游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牛肝菌”,不合格項目為鎘(以Cd計),檢驗結果為0.70mg/kg,標準規定≤0.5mg/kg。
(十七)標稱由巴中市巴州區陳勇小吃店生產的“油條”,不合格項目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檢驗結果為363mg/kg,標準規定≤100mg/kg。
特此通告。
附件: 本次檢驗項目.docx
合格-2021年第1號食品抽檢信息.xls
不合格-2021年第1號食品抽檢信息.xlsx
巴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23日
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