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質量監測站: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管理,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2021年2月1日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將《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2月3日
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管理,更好地服務于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充分發揮云南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全省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的組織實施。云南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分為省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級監測中心)、州(市)級監測站和縣級監測點三類。省級監測中心作為體系建設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提供技術支撐,做好體系建設實施。建立健全各級糧食質檢監測機構構成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以省級監測中心為龍頭、區域性和州(市)糧食質量監測中心(站)為骨干、縣級糧食質量監測點為基礎和補充。
第三條 各級糧食監測機構負責承擔并按規定內容和時限要求做好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工作。糧食監測機構和相關檢驗人員對出具的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對相關的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和檢驗監測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報送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省級監測中心、州(市)級監測站的基本條件應當滿足《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六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具有與監測能力相適應的人員和基礎設施。人員和基礎設施要求應符合《監測機構人員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附件1)的規定。
第七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具備《糧食檢驗監測能力主要參數指標》(附件2)規定的相應檢驗監測能力。
(一)省級監測中心:能夠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檢測各類糧油產品的質量、內在品質和安全指標。結合本省實際,具備開展主要糧油產品質量跟蹤和標準研究驗證檢測的能力,滿足域內糧食安全監測需求。
(二)州(市)級監測站:能夠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監測主要糧食質量指標、品質指標、主要安全指標和域內必檢指標的能力。具備開展高原特色糧食品種的監測項目,滿足域內糧食安全監測需求。
(三)縣級監測點: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監測主要糧食質量指標、部分品質指標及主要安全指標的快檢篩查的能力,同時具備原始樣品轉送能力,滿足域內糧食安全日常常規檢測篩查服務需要。
第八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命名掛牌,按《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縣級監測點由所屬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糧食監測站對縣級監測點進行評估,考核內容為實驗場地、儀器及人員配置、監測能力等方面,評估達標后,由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掛牌申請,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授權掛牌為:XXX縣糧食監測點。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測機構的業務管理和指導。
第十條 省級監測中心、州(市)級監測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糧油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經費預算,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三)承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儲備糧及其他政策性糧食的例行監測、質量監督抽查與普查工作。
(四)開展收獲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提出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監管對象,以及糧食收購質量控制、當地糧食出(入)庫必檢項目與強制檢測的政策建議。
(五)在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指導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糧食出(入)庫檢驗制度、出證索證制度、儲糧藥劑使用與管理制度、質量檔案制度等;協助開展對糧食經營者履行糧食質量安全責任、執行國家糧油質量安全標準與技術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農戶科學儲糧,減少產后糧食損失。
(六)承擔收購、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和出(入)庫監測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糧食質量安全重大事故與糾紛的調查、鑒定和評價,接受委托等監測工作。
(八)收集、報送當地糧食質量安全信息,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和意見。
(九)開展有關糧食質量安全檢測技術方法、檢測設備等技術研究,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糧油標準的制修訂及驗證工作。
(十)對下一級監測機構開展有關技術培訓與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監測點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收集糧食生產種植情況,糧食收獲情況調查、掌握轄區內糧食品種、種植面積、產量情況;收集糧食播種、施肥、收獲等信息。
(二)協助糧食企業開展相關的檢測把關服務,協助與支持省、州(市)級糧食監測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承擔扦樣和原始樣品的轉送。
(三)承擔當地糧食主要安全指標的快檢篩查工作及相關信息的報送工作。
(四)為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監測機構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并依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檢測規范對糧食進行監測,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妥善保管備份樣品和監測檔案,并做到隨時備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檢測數據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檢測數據。
(三)不得從事可能影響監測公正性的經營活動或其他業務,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管理與技術人員不得在糧食經營企業兼職。
(四)凡屬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命名的糧食監測機構,需接受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管理監督,承擔其委托的監測任務,并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和意見。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糧食監測實行監測機構與檢驗監測人負責制。監測報告應當加蓋監測機構公章,并有監測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檢驗監測人對出具的監測數據負責,監測機構對出具的監測報告負責。檢驗監測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監測機構對糧食經營者收購驗質檢驗以及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抽查檢測,可采用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快速檢測結果可作為收購驗質依據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抽檢篩查的依據。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測和抽查檢測,發現檢測結果為國家標準臨界值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復核檢測。
第十五條 省級及州(市)監測機構承擔收獲和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及超標糧食處置轉化過程的檢驗等工作,發現超標糧食應及時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檢驗監測數據。
第十六條 省級監測中心負責對州(市)級國家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定期開展業務技術培訓,組織能力驗證比對考核。協助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測機構開展監測能力、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評估以及全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考評工作,推進全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能力建設。州(市)級監測站負責對縣級監測點定期組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指導,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縣級監測點進行監督評估。
第十七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應建立檢驗監測技術人員考核檔案,記錄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技能培訓及考核情況。省級監測中心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于60個學時,州(市)級監測站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于30個學時,縣級監測點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于15個學時。
第十八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要積極參加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單位組織的檢驗監測機構的能力驗證,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第十九條 州(市)級監測站定期匯總域內糧食質量情況,按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省級監測中心,省級監測中心匯總后將全省糧食質量情況報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質檢工作考核文件規定時間前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發現重大糧食質量安全問題、監測能力等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發生領導班子成員變更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對于監測機構整合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與當地政府或整合后的監測機構做好監測任務的銜接對接,確保檢驗監測工作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當縣級監測點的性質、資質、辦公場地、監測能力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向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項目配置檢測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根據資產優化配置的原則,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儀器設備,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收回調劑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定期監督評估制度。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監測機構的監督評估。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在3年內,至少接受1次監督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監測體系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承諾條件落實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督辦與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全省的監測體系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監督評估,針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或者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求,組織開展專項的重點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門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糧食質量監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以確定和監督監測機構從事特定檢驗監測活動的技術能力。
第二十七條 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區域內的縣級監測點進行監督管理,對不能履行職責義務的縣級監測點,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存在《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按照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與優質糧食工程質檢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全面推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能力建設,包括研發和配置糧食檢測儀器設備、改善配套基礎設施、健全法規制度、加強計量、標準等質量基礎研究、強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實施人才戰略、推動檢學研結合、加強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等內容。
第三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將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監測工作經費、檢驗人員培訓經費和日常運行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以深入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為契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質量安全監測的要求,加大監測經費投入力度;完善公益服務所必需的糧食檢驗成本彌補機制,保障檢驗監測機構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健全檢驗監測人才隊伍培養體系,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培訓,加快人才培養。完善選人用人機制,研究建立技術人員考評與激勵機制,鼓勵優秀技術人員留在檢驗監測一線。根據監測業務發展需要,進一步充實基層機構檢驗監測人員力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附件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監測機構人員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2.糧食檢驗監測能力主要參數指標
附件1
監測機構人員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附件2
糧食檢驗監測能力主要參數指標
日期:2022-01-24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管理,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2021年2月1日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將《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2月3日
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管理,更好地服務于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充分發揮云南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全省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的組織實施。云南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分為省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級監測中心)、州(市)級監測站和縣級監測點三類。省級監測中心作為體系建設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提供技術支撐,做好體系建設實施。建立健全各級糧食質檢監測機構構成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以省級監測中心為龍頭、區域性和州(市)糧食質量監測中心(站)為骨干、縣級糧食質量監測點為基礎和補充。
第三條 各級糧食監測機構負責承擔并按規定內容和時限要求做好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工作。糧食監測機構和相關檢驗人員對出具的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對相關的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和檢驗監測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報送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省級監測中心、州(市)級監測站的基本條件應當滿足《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六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具有與監測能力相適應的人員和基礎設施。人員和基礎設施要求應符合《監測機構人員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附件1)的規定。
第七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具備《糧食檢驗監測能力主要參數指標》(附件2)規定的相應檢驗監測能力。
(一)省級監測中心:能夠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檢測各類糧油產品的質量、內在品質和安全指標。結合本省實際,具備開展主要糧油產品質量跟蹤和標準研究驗證檢測的能力,滿足域內糧食安全監測需求。
(二)州(市)級監測站:能夠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監測主要糧食質量指標、品質指標、主要安全指標和域內必檢指標的能力。具備開展高原特色糧食品種的監測項目,滿足域內糧食安全監測需求。
(三)縣級監測點: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監測主要糧食質量指標、部分品質指標及主要安全指標的快檢篩查的能力,同時具備原始樣品轉送能力,滿足域內糧食安全日常常規檢測篩查服務需要。
第八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命名掛牌,按《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縣級監測點由所屬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糧食監測站對縣級監測點進行評估,考核內容為實驗場地、儀器及人員配置、監測能力等方面,評估達標后,由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掛牌申請,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授權掛牌為:XXX縣糧食監測點。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測機構的業務管理和指導。
第十條 省級監測中心、州(市)級監測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糧油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經費預算,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三)承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儲備糧及其他政策性糧食的例行監測、質量監督抽查與普查工作。
(四)開展收獲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提出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監管對象,以及糧食收購質量控制、當地糧食出(入)庫必檢項目與強制檢測的政策建議。
(五)在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指導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糧食出(入)庫檢驗制度、出證索證制度、儲糧藥劑使用與管理制度、質量檔案制度等;協助開展對糧食經營者履行糧食質量安全責任、執行國家糧油質量安全標準與技術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農戶科學儲糧,減少產后糧食損失。
(六)承擔收購、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和出(入)庫監測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糧食質量安全重大事故與糾紛的調查、鑒定和評價,接受委托等監測工作。
(八)收集、報送當地糧食質量安全信息,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和意見。
(九)開展有關糧食質量安全檢測技術方法、檢測設備等技術研究,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糧油標準的制修訂及驗證工作。
(十)對下一級監測機構開展有關技術培訓與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監測點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收集糧食生產種植情況,糧食收獲情況調查、掌握轄區內糧食品種、種植面積、產量情況;收集糧食播種、施肥、收獲等信息。
(二)協助糧食企業開展相關的檢測把關服務,協助與支持省、州(市)級糧食監測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承擔扦樣和原始樣品的轉送。
(三)承擔當地糧食主要安全指標的快檢篩查工作及相關信息的報送工作。
(四)為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監測機構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并依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檢測規范對糧食進行監測,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妥善保管備份樣品和監測檔案,并做到隨時備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檢測數據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檢測數據。
(三)不得從事可能影響監測公正性的經營活動或其他業務,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管理與技術人員不得在糧食經營企業兼職。
(四)凡屬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命名的糧食監測機構,需接受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管理監督,承擔其委托的監測任務,并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和意見。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糧食監測實行監測機構與檢驗監測人負責制。監測報告應當加蓋監測機構公章,并有監測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檢驗監測人對出具的監測數據負責,監測機構對出具的監測報告負責。檢驗監測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監測機構對糧食經營者收購驗質檢驗以及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抽查檢測,可采用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快速檢測結果可作為收購驗質依據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抽檢篩查的依據。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測和抽查檢測,發現檢測結果為國家標準臨界值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復核檢測。
第十五條 省級及州(市)監測機構承擔收獲和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及超標糧食處置轉化過程的檢驗等工作,發現超標糧食應及時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檢驗監測數據。
第十六條 省級監測中心負責對州(市)級國家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定期開展業務技術培訓,組織能力驗證比對考核。協助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測機構開展監測能力、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評估以及全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考評工作,推進全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能力建設。州(市)級監測站負責對縣級監測點定期組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指導,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縣級監測點進行監督評估。
第十七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應建立檢驗監測技術人員考核檔案,記錄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技能培訓及考核情況。省級監測中心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于60個學時,州(市)級監測站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于30個學時,縣級監測點檢驗監測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于15個學時。
第十八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要積極參加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單位組織的檢驗監測機構的能力驗證,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第十九條 州(市)級監測站定期匯總域內糧食質量情況,按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省級監測中心,省級監測中心匯總后將全省糧食質量情況報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質檢工作考核文件規定時間前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發現重大糧食質量安全問題、監測能力等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發生領導班子成員變更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對于監測機構整合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與當地政府或整合后的監測機構做好監測任務的銜接對接,確保檢驗監測工作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當縣級監測點的性質、資質、辦公場地、監測能力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向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項目配置檢測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根據資產優化配置的原則,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儀器設備,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收回調劑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定期監督評估制度。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監測機構的監督評估。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在3年內,至少接受1次監督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監測體系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承諾條件落實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督辦與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全省的監測體系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云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監督評估,針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或者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求,組織開展專項的重點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門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糧食質量監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以確定和監督監測機構從事特定檢驗監測活動的技術能力。
第二十七條 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區域內的縣級監測點進行監督管理,對不能履行職責義務的縣級監測點,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級及州(市)級監測機構存在《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按照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與優質糧食工程質檢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全面推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能力建設,包括研發和配置糧食檢測儀器設備、改善配套基礎設施、健全法規制度、加強計量、標準等質量基礎研究、強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實施人才戰略、推動檢學研結合、加強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等內容。
第三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將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監測工作經費、檢驗人員培訓經費和日常運行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以深入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為契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質量安全監測的要求,加大監測經費投入力度;完善公益服務所必需的糧食檢驗成本彌補機制,保障檢驗監測機構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健全檢驗監測人才隊伍培養體系,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培訓,加快人才培養。完善選人用人機制,研究建立技術人員考評與激勵機制,鼓勵優秀技術人員留在檢驗監測一線。根據監測業務發展需要,進一步充實基層機構檢驗監測人員力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附件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監測機構人員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2.糧食檢驗監測能力主要參數指標
附件1
監測機構人員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檢驗及管理人員 | 其中:高級職稱 | 中級職稱 | 實驗區面積 | |
省級監測中心 | 12人以上 | 2人以上 | 6人以上 | 3000m2以上 |
州(市)級監測站 | 5人以上 | —— | 2人以上 | 1000m2以上 |
縣級監測點 | 2人以上 | 專職或兼職均可,具有兩年及以上糧油檢驗或保管工作經驗 | 100m2以上 |
附件2
糧食檢驗監測能力主要參數指標
主要質量類參數(46項) |
色澤、氣味、類型、互混、雜質、不完善粒、出糙率、整精米率、黃粒米、水分、谷外糙米、容重、礦物質、純糧率、純質率、完整粒率、損傷粒率、熱損傷粒、生霉粒、純仁率、生芽粒、未熟粒、大米加工精度、碎米、大米雜質、稻谷粒、小麥粉加工精度、含砂量、磁性金屬物、粉色、麩星、濕面筋、粗細度、灰分、氣味口味、小麥粉脂肪酸值、透明度、滋味、色澤、水分及揮發物、不溶性雜質、酸值、過氧化值、加熱試驗、冷凍試驗、煙點 省級監測中心和州(市)級監測站應達到100%檢測能力,縣級監測點應達到至少20項。 |
其它質量與營養品質類參數(104項) |
皮色、千粒重、裂紋米、糙米整精米、堊白粒率、堊白度、異品種粒、硬度指數、組織形態、粗蛋白質、粗脂肪、異色粒、硬實粒、整齊度、蒸煮品質、粒徑、凈含量、不完善果、不完善仁、細(粒)度、限度、含油率、熔點、碘值、含皂量、皂化值、不皂化物、折光指數、相對密度、油脂定性、脂肪酸組成、一致性、新鮮度。 粗纖維、粗脂肪、總糖、還原性糖、膳食纖維、單寧、降落數值、干面筋、面筋指數、沉淀指數、小麥粉粉質曲線穩定時間、小麥粉吸水量、最大拉伸阻力、延伸性、吹泡特性最大壓力P、吹泡特性破裂點橫坐標L、烘焙品質評分值、淀粉含量、直鏈淀粉、膠稠度、食味評分、粒型、黑米色素、堿消值、整黑米率、黑色度、酸度、凈重偏差、不整齊度、自然斷條率、彎曲斷條率、熟斷條率、烹調損失、規格、烹調性、鹽分、摻雜物、水溶性蛋白質、水溶性氮、總氮、芥酸含量、比容、折光率、不溶于乙醚的物質、丙二醛、棉酚、羰基價、磷脂、甾醇、淀粉粘度、斑點、細度、白度、糊化特性、二氧化硫、碳水化合物、維生素、微量元素、磷、鈣、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蛋白質溶解度、粉碎粒度、揮發性鹽基氮、混合均勻度、碘、氨基酸、多酚、谷維素、角鯊烯。 省級監測中心應達到80%以上檢測能力,州(市)級監測站應達到50%以上檢測能力。 |
儲存品質類參數(10項) |
色澤氣味、面筋吸水量、脂肪酸值、稻谷品嘗評分值、小麥品嘗評分值、玉米品嘗評分值、大豆蛋白質溶解比率、大豆粗脂肪酸價、油脂酸價、油脂過氧化值。 省級監測中心應達到100%檢測能力,州(市)級監測站應達到80%以上能力。 |
安全衛生類及添加劑、非法添加物類參數(93項) |
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總砷、無機砷、鉛、總汞、有機汞、鎘、磷化物、氰化物、敵敵畏、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樂果、殺螟硫磷、倍硫磷、對硫磷、溶劑殘留、氯化苦、二硫化碳、鋁、六六六、滴滴涕、氯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甲胺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乙硫磷、氯氰菊酯、涕滅威、丁草胺、反式脂肪酸、游離棉酚、苯并(a)芘、甲萘威、七氯、艾氏劑、狄氏劑、辛硫磷、溴甲烷、甲基嘧啶磷、林丹、丙草胺、稻瘟靈、敵稗、敵瘟磷、氟酰胺、喹硫磷、異丙威、莠去津、增效醚、腐霉利、甲拌磷、聯苯菊酯、氯丹、銅、鈉、鉀、鐵、硒、多氯聯苯、氟、鉻、殺蟲雙、曼陀羅籽、麥角、毒麥、多菌靈、百菌清、異丙威、草甘膦。 苯甲酸、山梨酸、BHA、BHT、TBHQ、沒食子酸丙酯(PG)、過氧化苯甲酰、硝酸鹽、亞硝酸鹽、赤蘚紅、合成色素、溴酸鹽、甲酸次硫酸氫鈉、糖精鈉、蘇丹紅、三聚氰胺。 省級監測中心應達到80%以上檢測能力,州(市)級監測站應達到50%以上檢測能力。 |
微生物類和轉基因類參數(16項) |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商業無菌、霉菌、酵母菌、乳酸菌、酵母活細胞數、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大豆中轉基因成分定性檢測、玉米中轉基因成分定性檢測、油菜籽中轉基因成分定性檢測、食用油脂中轉基因植物成分定性檢測、水稻及加工品轉基因成分定性檢測、馬鈴薯中轉基因成分定性檢測。 省級監測中心應達到50%以上檢測能力。 |
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