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重要指示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者”)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工作。
區市場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區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的義務;依法對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所生產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風險問題報告是指食品生產者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產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評價:
(一)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儲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情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管理等情況;
(二)食品生產者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需要食品生產者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原則上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季節性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季內至少開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ㄒ唬╋L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ǘ╋L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每四個月至少自查一次;
(三)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每三個月至少自查一次;
(四)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每二個月至少自查一次。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自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區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七條食品生產者組織實施自查應當對照《天津市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執行,應當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實施自查。自查情況應錄入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系統。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按規定處理,并于3日內向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
?。ǘ┦称飞a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
?。ㄈ┻M貨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ㄋ模┪醋袷剡M貨查驗制度導致采購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ㄎ澹┰谂淞稀⑼读稀④囬g消毒,主要設備、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醋袷爻鰪S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
(七)法人代表、質量負責人、檢驗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發生變化的;
?。ò耍┢渌邪l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區市場監管部門。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對報告情形另有規定的,應當一并執行。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發現風險問題后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2),報告單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一份食品生產者留存,一份提交區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區監管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自查報告后,應當對食品生產者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區監管部門要將《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與《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的報告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個許可周期。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的,由區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監管部門應要求食品生產者限期提供補充材料,或責令重新提交:
(一)食品生產者未在規定時限提交自查報告的;
?。ǘ┦称飞a者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的;
?。ㄈ┦称飞a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過程中存在應當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的;
?。ㄋ模┢渌环弦幎ㄇ樾蔚?。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產活動,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將風險等級直接上調為D級。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在自查和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安全風險等級,原則上按照《天津市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規范》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不適用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生產者。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文件中涉及上述主體責任落實要求發生變化的,以最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2.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
附件1
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注:1.上表中打*號的為重點項,其他為一般項。
2.如果檢查項目存在合理缺項,該項無需勾選“是”與“否”,并在備注中說明,不計入否項數。
3.企業獲得多個食品許可類別的,應當在“備注”一欄中準確描述發現問題所屬的食品類別。
附件2
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
企業名稱(章):
注:表格可另附頁。
相關報道:天津市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日期:2022-07-18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重要指示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者”)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工作。
區市場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區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的義務;依法對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所生產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風險問題報告是指食品生產者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產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評價:
(一)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儲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情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管理等情況;
(二)食品生產者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需要食品生產者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原則上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季節性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季內至少開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ㄒ唬╋L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ǘ╋L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每四個月至少自查一次;
(三)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每三個月至少自查一次;
(四)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每二個月至少自查一次。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自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區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七條食品生產者組織實施自查應當對照《天津市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執行,應當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實施自查。自查情況應錄入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系統。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按規定處理,并于3日內向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
?。ǘ┦称飞a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
?。ㄈ┻M貨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ㄋ模┪醋袷剡M貨查驗制度導致采購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ㄎ澹┰谂淞稀⑼读稀④囬g消毒,主要設備、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醋袷爻鰪S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
(七)法人代表、質量負責人、檢驗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發生變化的;
?。ò耍┢渌邪l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區市場監管部門。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對報告情形另有規定的,應當一并執行。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發現風險問題后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2),報告單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一份食品生產者留存,一份提交區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區監管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自查報告后,應當對食品生產者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區監管部門要將《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與《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的報告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個許可周期。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的,由區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監管部門應要求食品生產者限期提供補充材料,或責令重新提交:
(一)食品生產者未在規定時限提交自查報告的;
?。ǘ┦称飞a者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的;
?。ㄈ┦称飞a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過程中存在應當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的;
?。ㄋ模┢渌环弦幎ㄇ樾蔚?。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產活動,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將風險等級直接上調為D級。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在自查和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安全風險等級,原則上按照《天津市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規范》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不適用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生產者。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文件中涉及上述主體責任落實要求發生變化的,以最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2.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
附件1
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序號 | 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是否合規 | 備注 |
1 | 食品生產者資質 | *1.1 | 具有合法主體資質,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是?否 | |
*1.2 | 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在許可范圍內。 | ?是 ?否 | |||
2 | 生產環境條件(廠區、車間、設施、設備) | 2.1 | 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 ?是 ?否 | |
*2.2 |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或具備有效防范措施。 | ?是 ?否 | |||
2.3 |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與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時保持一致。 | ?是 ?否 | |||
2.4 | 衛生間保持清潔,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是 ?否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衛生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 ?是 ?否 | |||
2.6 | 通風、防塵、排水、照明、溫控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存放垃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標識清晰,有效防護。 | ?是 ?否 | |||
2.7 | 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明顯標示、分類貯存,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應的使用記錄。 | ?是 ?否 | |||
2.8 | 生產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有相應的記錄。 | ?是 ?否 | |||
2.9 | 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定期檢定或校準、維護,并有相關記錄。 | ?是 ?否 | |||
2.1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 ?是 ?否 | |||
2.11 | 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設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氣凈化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要求,并對空氣潔凈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進行監測及記錄。 | ?是 ?否 | |||
3 | 進貨查驗 | *3.1 | 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有檢驗記錄。 | ?是 ?否 | |
*3.2 | 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記錄、領用出庫和退庫記錄。 | ?是 ?否 | |||
4 | 生產過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 ?是 ?否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 | ?是 ?否 | |||
*4.3 | 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投入生產。 | ?是 ?否 | |||
*4.4 | 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是 ?否 | |||
*4.5 | 生產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圍內。 | ?是 ?否 | |||
*4.6 | 未發現使用藥品生產食品,未發現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是 ?否 | |||
4.7 | 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時保持一致。 | ?是 ?否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記錄。 | ?是 ?否 | |||
4.9 | 生產現場未發現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1 | 未發現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11 | 有溫、濕度等生產環境監測要求的,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 ?是 ?否 | |||
4.12 | 工作人員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進入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 | ?是 ?否 | |||
4.13 | 食品生產加工用水的水質符合規定要求并有檢測報告,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 | ?是 ?否 | |||
4.14 | 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的原料和生產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發生變化的,按規定報告。 | ?是 ?否 | |||
5 | 委托生產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證照,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 | ?是 ?否 | |
5.2 | 簽訂委托生產合同,約定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等內容。 | ?是 ?否 | |||
5.3 | 有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 | ?是 ?否 | |||
5.4 | 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清晰標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 ?是 ?否 | |||
6 | 產品檢驗 | 6.1 | 企業自檢的,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有檢驗相關設備及化學試劑,檢驗儀器按期檢定或校準。 | ?是 ?否 | |
6.2 | 不能自檢的,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是 ?否 | |||
*6.3 | 有與生產產品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進行檢驗。 | ?是 ?否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驗記錄真實、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規定要求。 | ?是 ?否 | |||
6.5 | 按規定時限保存檢驗留存樣品并記錄留樣情況。 | ?是 ?否 | |||
7 | 貯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有專人管理,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2 | 食品添加劑專庫或專區貯存,明顯標示,專人管理。 | ?是 ?否 | |||
7.3 | 不合格品在劃定區域存放,具有明顯標示。 | ?是 ?否 | |||
7.4 | 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貯存、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 | ?是 ?否 | |||
7.5 | 倉庫溫濕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6 | 有出廠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應與記錄一致。 | ?是 ?否 | |
*8.2 | 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是 ?否 | |||
8.3 | 有召回計劃、公告等相應記錄;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 | ?是 ?否 | |||
*8.4 | 有召回食品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未發現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存在瑕疵實施召回的除外)。 | ?是 ?否 | |||
9 | 標簽和說明書 | *9.1 |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有標簽,標簽標注的事項完整、真實。 | ?是 ?否 | |
*9.2 | 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批號的情況。 | ?是 ?否 | |||
*9.3 | 未發現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未按規定標示。 | ?是 ?否 | |||
*9.4 | 食品添加劑標簽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并標明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 | ?是 ?否 | |||
*9.5 | 未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未發現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保健功能。 | ?是 ?否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是 ?否 | |
*10.2 | 對自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產等措施,并按規定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是 ?否 | |||
11 | 從業人員管理 | *11.1 | 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 ?是 ?否 |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考核記錄,未發現考核不合格人員上崗。 | ?是 ?否 | |||
*11.3 | 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是 ?否 | |||
11.4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是 ?否 | |||
*11.5 | 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具備有效健康證明,符合相關規定。 | ?是 ?否 | |||
11.6 | 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并有相關培訓記錄。 | ?是 ?否 | |||
12 | 信息記錄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應記錄。 | ?是 ?否 | |
12.2 | 未發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不真實、不準確等情況。 | ?是 ?否 |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電子記錄信息與紙質記錄信息保持一致。 | ?是 ?否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記錄。 | ?是 ?否 | |
13.2 | 有食品安全處置方案,并定期檢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 ?是 ?否 | |||
*13.3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是 ?否 | |||
14 | 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 14.1 | 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完成整改。 | ?是 ?否 | |
15 | 其他事項 | 15.1 | 按照法律法規或主體責任報告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 | ?是 ?否 | |
自查結論 (可另附頁) | |||||
整改情況 (可另附頁) | |||||
自查人員簽字: 日期:年月日 | 法人代表或質量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
注:1.上表中打*號的為重點項,其他為一般項。
2.如果檢查項目存在合理缺項,該項無需勾選“是”與“否”,并在備注中說明,不計入否項數。
3.企業獲得多個食品許可類別的,應當在“備注”一欄中準確描述發現問題所屬的食品類別。
附件2
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
企業名稱(章):
報告事項 | 具體內容 | 問題發現時間 | 已采取的措施 | 備注 |
1、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 | | | | |
2、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 | | | | |
3、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的; | | | | |
4、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的 | | | | |
5、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 | | | |
6、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進貨查驗記錄不規范的 | | | | |
7、進貨查驗記錄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 | | | | |
8、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 | | | |
9、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記錄不規范的 | | | | |
10出廠檢驗記錄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 | | | | |
1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發生變化 | | | | |
12、其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 | | | |
報告人: 年月日 | 法人代表或質量負責人: 年月日 |
注:表格可另附頁。
相關報道:天津市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