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瘦型鹽水鴨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廣鼎商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瘦型鹽水鴨,其中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產品600袋,共計600公斤,貨值14400元,均已銷售完畢。不合格原因為生產過程掛胚間溫度過高,后殺菌時間和溫度不夠造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當事人沒收非法所得192元、罰款5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流通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廣鼎商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24袋,共計24公斤,貨值824.16元,售出21袋,剩余3袋直接退回廠家。本次為當事人在一年內因違反同一法條第二次接受處罰,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當事人沒收非法所得194.25元、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茄子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寧區旗健蔬菜商行銷售的茄子,其中克百威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市江寧區旗健蔬菜商行,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162公斤,貨值421.2元,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品時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相關情況已通報產品上游供應商所在地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日期:2022-12-01
一、瘦型鹽水鴨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廣鼎商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瘦型鹽水鴨,其中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產品600袋,共計600公斤,貨值14400元,均已銷售完畢。不合格原因為生產過程掛胚間溫度過高,后殺菌時間和溫度不夠造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當事人沒收非法所得192元、罰款5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流通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廣鼎商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24袋,共計24公斤,貨值824.16元,售出21袋,剩余3袋直接退回廠家。本次為當事人在一年內因違反同一法條第二次接受處罰,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當事人沒收非法所得194.25元、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茄子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寧區旗健蔬菜商行銷售的茄子,其中克百威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市江寧區旗健蔬菜商行,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162公斤,貨值421.2元,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品時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相關情況已通報產品上游供應商所在地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