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總局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中,涉及重慶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盈萬佳食品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鹵泡翅尖(輻照食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生產日期為2022年9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加強對供貨商食品經營狀況的查驗,認真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各項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當事人進貨時索取了供貨票據、供貨商資質證明和該食品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按要求做好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發出了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知。開展了自查自糾,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提交了依法守信經營承諾,配合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處置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未予以立案和處罰。因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鹵泡翅尖(輻照食品)的行為,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鹵泡翅尖(輻照食品)時,充分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等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為不合格食品,加之現場檢查未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免于處罰的決定。
日期:2023-01-19
一、抽檢基本情況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盈萬佳食品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鹵泡翅尖(輻照食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生產日期為2022年9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加強對供貨商食品經營狀況的查驗,認真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各項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當事人進貨時索取了供貨票據、供貨商資質證明和該食品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按要求做好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發出了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知。開展了自查自糾,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提交了依法守信經營承諾,配合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處置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未予以立案和處罰。因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鹵泡翅尖(輻照食品)的行為,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鹵泡翅尖(輻照食品)時,充分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等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為不合格食品,加之現場檢查未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免于處罰的決定。
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