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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制定非洲豬瘟特殊疾病控制措施并廢除實施條例 (EU)2021/605

   2023-03-22 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網516
核心提示:歐盟官方公報2023年3月17日消息,3月1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實施條例(EU)2023/594,制定非洲豬瘟特殊疾病控制措施并廢除實施條例(EU)2021/605。……(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歐盟官方公報2023年3月17日消息,3月1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實施條例(EU)2023/594,制定非洲豬瘟特殊疾病控制措施并廢除實施條例(EU)2021/605。該實施條例主要內容包括:(1)主題、范圍和定義。條例規定了以下規則:(a)列入或有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地區的成員國(14個有關成員國)在有限時間內實施的有關非洲豬瘟的特殊疾病控制措施。這些特殊疾病控制措施適用于飼養和野生豬動物以及從豬動物中獲得的產品,此外還適用于這些成員國主管當局根據授權條例(EU)2020/687第21(1)條和第63條設立的保護、監測、進一步限制和感染區中適用的措施;(b)在非洲豬瘟爆發后,在歐盟一級將限制區一、二和三列入附件一;“第一限制區”是指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成員國的一個地區,該地區有嚴格的地理劃界,須采取特殊的疾病控制措施,并與第二或第三限制區接壤。“第二限制區”是指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成員國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因野生豬爆發非洲豬瘟而受到特別疾病控制措施的精確地理劃界。“第三限制區”是指附件一第三部分所列成員國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因飼養的豬爆發非洲豬瘟而受到特別疾病控制措施的精確地理劃界。“以前無疾病的成員國或地區”是指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未在飼養或野生豬只中確認非洲豬瘟的成員國或者成員國的地區;(c)在以前沒有疾病的成員國或地區爆發非洲豬瘟后,將其列為歐盟一級的附件二;(2)條例規定了所有成員國在有限時間內實施的有關非洲豬瘟的特殊疾病控制措施的規則;(3)條例適用于限制區I、II和III或第1段第(c)(II)點所述感染區的鮮肉和肉制品(包括腸衣)等動物源性產品等貨物的運輸與使用;(4)規定非洲豬瘟爆發時設立限制區和感染區的特別規定。如飼養或野生豬動物中爆發非洲豬瘟時立即建立限制區和感染區的特別規定等;(5)規定成員國飼養的豬爆發非洲豬瘟時列入限制區的特別規則;(6)自2023年4月21日起,廢除實施條例(EU)2021/605;(7)實施條例(EU)2023/594應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第三十天生效。其適用期為2023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該條例應具有整體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更多詳情參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079.01.0065.01.ENG&toc=OJ%3AL%3A2023%3A079%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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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2
 
地區: 歐盟
標簽: 非洲豬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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