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對黃石優樂福超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MA7NHMNK3D,以下簡稱當事人)抽檢不合格報告核查處置完畢。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12月12日,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對在當事人超市內陳列待售的洗姜進行監督抽檢,該批洗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2022年12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被抽檢的該批次洗姜是從外購進,共購進10公斤,購進價格為9元/kg,購進數量為10kg,銷售價格為11.36元/kg,涉案金額為113.6元,違法所得為113.6元,檢查當日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洗姜已無庫存。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三、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3月3日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相關普法教育,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13.6元和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發生問題的原因: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經營戶整改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采購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特此公告。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日期:2023-04-09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12月12日,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對在當事人超市內陳列待售的洗姜進行監督抽檢,該批洗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2022年12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被抽檢的該批次洗姜是從外購進,共購進10公斤,購進價格為9元/kg,購進數量為10kg,銷售價格為11.36元/kg,涉案金額為113.6元,違法所得為113.6元,檢查當日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洗姜已無庫存。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三、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3月3日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相關普法教育,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13.6元和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發生問題的原因: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經營戶整改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采購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特此公告。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日期:202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