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市場監管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處室:
根據《長三角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合作協議》,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長三角食品生產監管實訓中心建設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長三角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實訓中心建設指南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三角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實訓中心建設指南
為規范長三角食品生產監管實訓中心建設(以下簡稱“實訓中心”),提高實訓質量,培養高素質食品生產安全監管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檢查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長三角實際,制訂本指南。
一、設立范圍
實訓中心可以設立在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研發中心、食品檢驗(認證)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
二、設立原則
實訓中心建設堅持監管需要、雙方自愿、擇優選擇、名錄管理的原則。
三、職能分工
省級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統籌本省實訓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級市場監管局負責市級實訓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擇優推薦市級實訓中心納入上級實訓中心名錄。
四、基本條件
實訓中心分為省級實訓中心和市級實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二)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信用良好,有主觀意愿并承諾履行實訓中心各項職責;
(三)能提供食品生產相關實訓課程,具有實訓場所、設施設備、師資力量等條件,建立實訓相關管理制度;
(四)實訓中心設立在食品生產企業的,省級實訓中心所在企業或企業集團原則上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4億元,市級實訓中心所在企業或企業集團原則上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1億元;
(五)近三年無嚴重違法行為及重大安全事故,無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未受到刑事處罰;
(六)每年能承接不少于2次的實訓活動。
五、定期通報
省級市場監管局應定期向長三角各省級市場監管局和省內市場監管局通報本省實訓中心設立和移除情況,為跨省、市協商實訓提供條件。
六、使用管理
(一)計劃制定
省、市級實訓中心與本級市場監管局協商,根據監管需要和企業實際,制定年度實訓計劃,包括實訓目標、時間、方式、內容、講師、學員數量等內容。
省、市級實訓學員原則上為本省、市食品生產監管人員,經省、市市場監管局統籌協商,實訓學員可選擇跨省、市參加實訓。
市級實訓計劃制定后,報省級市場監管局,省級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轄區實訓安排,提出調整計劃意見。
省、市級實訓計劃需要調整的,經省、市級實訓中心和本級市場監管局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二)實訓實施
1.專人負責
實訓中心根據實訓計劃組織開展實訓工作,制定具體實訓方案,并報本級市場監管局。
實訓期間,實訓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實訓整體工作,本級市場監管局指定專人協調組織實訓工作,確保實訓按方案實施。
2.對學員評價
實訓中心會同本級市場監管局對學員實訓進行評價,也可以根據實訓內容組織考核,確定學員實訓是否合格,實訓中心會同本級市場監管局對實訓合格的學員,頒發實訓結業證書。
3.對中心評價
實訓結束后,本級市場監管局組織學員對中心實訓安排、講師表現、培訓效果等方面開展評價。
(三)動態管理
本級市場監管局對實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實訓中心存在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應要求實訓中心限期改正。市場監管局發現實訓中心有下列情形的,將其從本級實訓中心名錄中移除:
1.嚴重失信,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
2.不再具備實訓基本條件,且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或整改仍無法達實訓中心基本條件;
3.無特殊情況,五年內未開展實訓活動;
4.實訓質量不穩定,學員滿意度低;
5.發生實訓事故,且后果嚴重;
6.發生重大社會輿情、食品安全事故的;
7.其他由本級市場監管局認為不符合實訓中心要求的情形。
實訓中心因故主動退出的,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級市場監管局,本級市場監管局將其從本級實訓中心名錄中移除。
從市級實訓中心名錄中移除的,本級市場監管局應將相關情況報省級市場監管局。
(四)檔案管理
省、市級市場監管局建立實訓中心檔案,包括實訓中心名錄、實訓計劃、實訓方案、實訓評價或考核結果、動態管理等材料。
七、實訓保障
(一)學員規范
1.實訓要求
學員在實訓期間應服從實訓中心管理,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1)嚴格遵守實訓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要求;
(2)嚴格遵守考勤管理,如學員有事請假,須經實訓活動負責人批準;
(3)嚴格按照實訓安排參加實訓,并做好實訓期間的學習記錄;
(4)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交通、食宿等要求;
(5)不準收受實訓中心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財物;不準參加企業安排的宴請、娛樂等活動;不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6)其它應遵守的要求。
2.保密要求
實訓中心有保密要求的,參加實訓的學員應當遵守,實訓中心認為需要簽訂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一式二份,由實訓中心和學員分別簽署和保存。
3.損失補償
實訓過程不能給實訓中心所在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造成不當影響。如果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4.責任追究
實訓過程中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二)經費使用
實訓中心負責實訓場所的維護與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學員的培訓師資費、耗材使用費、食宿費等由本級市場監管局承擔。
(三)防范利益沖突
實訓活動不得影響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設立實訓中心的單位不得以實訓中心的名義開展商業宣傳。
附件:
169803117237039103.doc
日期:2023-11-15
根據《長三角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合作協議》,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長三角食品生產監管實訓中心建設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長三角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實訓中心建設指南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三角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實訓中心建設指南
為規范長三角食品生產監管實訓中心建設(以下簡稱“實訓中心”),提高實訓質量,培養高素質食品生產安全監管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檢查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長三角實際,制訂本指南。
一、設立范圍
實訓中心可以設立在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研發中心、食品檢驗(認證)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
二、設立原則
實訓中心建設堅持監管需要、雙方自愿、擇優選擇、名錄管理的原則。
三、職能分工
省級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統籌本省實訓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級市場監管局負責市級實訓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擇優推薦市級實訓中心納入上級實訓中心名錄。
四、基本條件
實訓中心分為省級實訓中心和市級實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二)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信用良好,有主觀意愿并承諾履行實訓中心各項職責;
(三)能提供食品生產相關實訓課程,具有實訓場所、設施設備、師資力量等條件,建立實訓相關管理制度;
(四)實訓中心設立在食品生產企業的,省級實訓中心所在企業或企業集團原則上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4億元,市級實訓中心所在企業或企業集團原則上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1億元;
(五)近三年無嚴重違法行為及重大安全事故,無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未受到刑事處罰;
(六)每年能承接不少于2次的實訓活動。
五、定期通報
省級市場監管局應定期向長三角各省級市場監管局和省內市場監管局通報本省實訓中心設立和移除情況,為跨省、市協商實訓提供條件。
六、使用管理
(一)計劃制定
省、市級實訓中心與本級市場監管局協商,根據監管需要和企業實際,制定年度實訓計劃,包括實訓目標、時間、方式、內容、講師、學員數量等內容。
省、市級實訓學員原則上為本省、市食品生產監管人員,經省、市市場監管局統籌協商,實訓學員可選擇跨省、市參加實訓。
市級實訓計劃制定后,報省級市場監管局,省級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轄區實訓安排,提出調整計劃意見。
省、市級實訓計劃需要調整的,經省、市級實訓中心和本級市場監管局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二)實訓實施
1.專人負責
實訓中心根據實訓計劃組織開展實訓工作,制定具體實訓方案,并報本級市場監管局。
實訓期間,實訓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實訓整體工作,本級市場監管局指定專人協調組織實訓工作,確保實訓按方案實施。
2.對學員評價
實訓中心會同本級市場監管局對學員實訓進行評價,也可以根據實訓內容組織考核,確定學員實訓是否合格,實訓中心會同本級市場監管局對實訓合格的學員,頒發實訓結業證書。
3.對中心評價
實訓結束后,本級市場監管局組織學員對中心實訓安排、講師表現、培訓效果等方面開展評價。
(三)動態管理
本級市場監管局對實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實訓中心存在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應要求實訓中心限期改正。市場監管局發現實訓中心有下列情形的,將其從本級實訓中心名錄中移除:
1.嚴重失信,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
2.不再具備實訓基本條件,且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或整改仍無法達實訓中心基本條件;
3.無特殊情況,五年內未開展實訓活動;
4.實訓質量不穩定,學員滿意度低;
5.發生實訓事故,且后果嚴重;
6.發生重大社會輿情、食品安全事故的;
7.其他由本級市場監管局認為不符合實訓中心要求的情形。
實訓中心因故主動退出的,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級市場監管局,本級市場監管局將其從本級實訓中心名錄中移除。
從市級實訓中心名錄中移除的,本級市場監管局應將相關情況報省級市場監管局。
(四)檔案管理
省、市級市場監管局建立實訓中心檔案,包括實訓中心名錄、實訓計劃、實訓方案、實訓評價或考核結果、動態管理等材料。
七、實訓保障
(一)學員規范
1.實訓要求
學員在實訓期間應服從實訓中心管理,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1)嚴格遵守實訓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要求;
(2)嚴格遵守考勤管理,如學員有事請假,須經實訓活動負責人批準;
(3)嚴格按照實訓安排參加實訓,并做好實訓期間的學習記錄;
(4)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交通、食宿等要求;
(5)不準收受實訓中心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財物;不準參加企業安排的宴請、娛樂等活動;不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6)其它應遵守的要求。
2.保密要求
實訓中心有保密要求的,參加實訓的學員應當遵守,實訓中心認為需要簽訂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一式二份,由實訓中心和學員分別簽署和保存。
3.損失補償
實訓過程不能給實訓中心所在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造成不當影響。如果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4.責任追究
實訓過程中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二)經費使用
實訓中心負責實訓場所的維護與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學員的培訓師資費、耗材使用費、食宿費等由本級市場監管局承擔。
(三)防范利益沖突
實訓活動不得影響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設立實訓中心的單位不得以實訓中心的名義開展商業宣傳。
附件:
169803117237039103.doc
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