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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對進口葡萄酒原產地分析報告規定了強制性分析參數

   2007-04-13 商務部網站305
核心提示:2007年3月26日,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MAPA)發布關于葡萄酒的第33號標準指令,該指令已于2006年10月4日頒布,10月5日生

    2007年3月26日,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MAPA)發布關于葡萄酒的第33號標準指令,該指令已于2006年10月4日頒布,10月5日生效。指令對進口葡萄酒原產地分析報告規定了強制性分析參數。上述分析報告應是原產地國家官方或官方授權的機構頒發的原始文件或核準的復印件。
  
    在1988年10月25日頒布,1988年10月31日官方公報20948頁第1節中公布的法規229號規定了葡萄酒補充特征和質量標準。

 



日期:2007-04-13
 
標簽: 葡萄酒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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