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浙江省居民春節期間食品安全,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春節食品專項抽檢,共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9類食品1038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1033批次、不合格5批次(見附件),總體合格率99.52%。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重金屬污染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余姚市魏飛豆制品店銷售的河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慈溪市張秀芳禽肉攤銷售的雞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玉環佳市集超市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舟山市金塘曉潔蔬菜攤銷售的豇豆,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金屬污染
溫州市鹿城區大南美燕蔬菜店銷售的韭菜,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在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已超過異議期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溫州、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207.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207.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日期:2024-02-18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余姚市魏飛豆制品店銷售的河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慈溪市張秀芳禽肉攤銷售的雞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玉環佳市集超市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舟山市金塘曉潔蔬菜攤銷售的豇豆,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金屬污染
溫州市鹿城區大南美燕蔬菜店銷售的韭菜,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在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已超過異議期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溫州、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207.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207.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日期: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