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3年湖南婁底市本級實施總局市縣專項食用農產品必檢品種有關要求,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對婁底市婁星區連進蔬菜店經銷的“小米椒”等食品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小米椒”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7-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食品名稱:小米椒
購進日期:2023-10-30
購進單位:/
購進單位地址:/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11月28日,本局在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出具的《檢驗報告》(No:FHN20231155681)后,依法向婁底市婁星區連進蔬菜店送達了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等文書,并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牛蛙”數量為9.5kg,抽樣了2.83kg,銷售了6.67kg,銷售額為152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152元。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構成犯罪,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2元;3.處罰款10000元。合計罰沒款1015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連進蔬菜店在收到經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法律意識。2.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日期:2024-02-26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食品名稱:小米椒
購進日期:2023-10-30
購進單位:/
購進單位地址:/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11月28日,本局在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出具的《檢驗報告》(No:FHN20231155681)后,依法向婁底市婁星區連進蔬菜店送達了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等文書,并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牛蛙”數量為9.5kg,抽樣了2.83kg,銷售了6.67kg,銷售額為152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152元。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構成犯罪,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2元;3.處罰款10000元。合計罰沒款1015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連進蔬菜店在收到經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法律意識。2.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