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3年湖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任務,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對婁底市婁星區彭記鮮廚餐飲店抽檢的“鱸魚”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μg/kg;標準指標:≤100;實測值:249;單項判定:不合格),和“青辣椒”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不合格項目為:噻蟲胺mg/kg;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11;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信息欄顯示:
樣品名稱:”鱸魚“ 樣品名稱:”青辣椒“
樣品類型:食用農產品 樣品類型:食用農產品
樣品來源:外購 樣品來源:外購
樣品屬性:普通食品 樣品屬性:普通食品
購進日期:2023-11-2 購進日期:2023-11-2
單價:33元/kg 單價:7元/kg
抽樣基數:2.3kg 抽樣基數:5kg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1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抽檢不合格的”鱸魚“的《檢驗報告》和”青辣椒“的《檢驗報告》依法送達婁底市婁星區彭記鮮廚餐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相關產品,分析原因,查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當事人被抽檢的不合格食品為”鱸魚“和”青辣椒“,于2023年11月2購進鱸魚2.3kg和青辣椒3.5kg,至2023年11月30日該不合格批次的”鱸魚“和”青辣椒“已全部用于制作菜品使用完。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2023年12月7日,我局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10.3元;3.處罰款5000元。合計罰沒款5110.3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彭記鮮廚餐飲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整改:1.查驗供貨商資質;2.做好原材料進貨查驗、臺賬登記制度;3.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經營本店。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日期:2024-02-26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信息欄顯示:
樣品名稱:”鱸魚“ 樣品名稱:”青辣椒“
樣品類型:食用農產品 樣品類型:食用農產品
樣品來源:外購 樣品來源:外購
樣品屬性:普通食品 樣品屬性:普通食品
購進日期:2023-11-2 購進日期:2023-11-2
單價:33元/kg 單價:7元/kg
抽樣基數:2.3kg 抽樣基數:5kg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1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抽檢不合格的”鱸魚“的《檢驗報告》和”青辣椒“的《檢驗報告》依法送達婁底市婁星區彭記鮮廚餐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相關產品,分析原因,查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當事人被抽檢的不合格食品為”鱸魚“和”青辣椒“,于2023年11月2購進鱸魚2.3kg和青辣椒3.5kg,至2023年11月30日該不合格批次的”鱸魚“和”青辣椒“已全部用于制作菜品使用完。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2023年12月7日,我局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10.3元;3.處罰款5000元。合計罰沒款5110.3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彭記鮮廚餐飲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整改:1.查驗供貨商資質;2.做好原材料進貨查驗、臺賬登記制度;3.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經營本店。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