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5類食品611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590批次、不合格21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生物毒素超標。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杭州德勝食品市場啊山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剝山核桃,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杭州臨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杭州臨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產品。
(二)麗水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瑞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萵筍干,檸檬黃、亮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杭州瑞贏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杭州瑞贏食品有限公司產品。
(三)溫州市鹿城區雙嶼余衰仙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溫嶺市欣榮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芬采酸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義烏市程凱炒貨商行銷售的標稱臨安市豐盛炒貨食品廠生產的山核桃仁,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臨安市豐盛炒貨食品廠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臨安市豐盛炒貨食品廠產品。
(五)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河市場石春香銷售的標稱舟山市宏達豆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豆干,檸檬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嵊州歲月餐飲有限公司購進的醋泡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金華市劍通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在抖音(網店)銷售的標稱武義縣方氏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茶,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茶葉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武義縣方氏茶業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武義縣方氏茶業有限公司產品。
(二)寧波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鎮海店銷售的明蝦,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紹興上虞胡妮杰水產商行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臺州市椒江區鮮嘚嘚排檔購進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杭州濱康農貿市場羅剛水產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松陽縣集柿聯副食品超市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七)寧波鄞州明樓董吉俠活水產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八)松陽縣五州品尚副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九)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金島菜場李輝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杭州市拱墅區源裕水產商行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嵊州市歐潤超市銷售的標稱嵊州市仙巖釀造廠生產的花雕料酒,氨基酸態氮(以氮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義烏市仲慶堂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義烏市老祥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糖花生酥,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生物毒素超標
(一)舟山市定海區鄔氏食品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標稱寧波天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糖石頭花生,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蘭溪市正昇副食品商店銷售的玉米粉,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東陽市巍山鎮維平副食店銷售的玉米粉,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紹興、金華、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紹興、金華、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703.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703.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日期:2024-07-16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杭州德勝食品市場啊山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剝山核桃,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杭州臨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杭州臨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產品。
(二)麗水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瑞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萵筍干,檸檬黃、亮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杭州瑞贏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杭州瑞贏食品有限公司產品。
(三)溫州市鹿城區雙嶼余衰仙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溫嶺市欣榮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芬采酸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義烏市程凱炒貨商行銷售的標稱臨安市豐盛炒貨食品廠生產的山核桃仁,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臨安市豐盛炒貨食品廠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臨安市豐盛炒貨食品廠產品。
(五)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河市場石春香銷售的標稱舟山市宏達豆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豆干,檸檬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嵊州歲月餐飲有限公司購進的醋泡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金華市劍通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在抖音(網店)銷售的標稱武義縣方氏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茶,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茶葉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武義縣方氏茶業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武義縣方氏茶業有限公司產品。
(二)寧波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鎮海店銷售的明蝦,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紹興上虞胡妮杰水產商行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臺州市椒江區鮮嘚嘚排檔購進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杭州濱康農貿市場羅剛水產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松陽縣集柿聯副食品超市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七)寧波鄞州明樓董吉俠活水產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八)松陽縣五州品尚副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九)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金島菜場李輝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杭州市拱墅區源裕水產商行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嵊州市歐潤超市銷售的標稱嵊州市仙巖釀造廠生產的花雕料酒,氨基酸態氮(以氮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義烏市仲慶堂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義烏市老祥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糖花生酥,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生物毒素超標
(一)舟山市定海區鄔氏食品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標稱寧波天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糖石頭花生,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蘭溪市正昇副食品商店銷售的玉米粉,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東陽市巍山鎮維平副食店銷售的玉米粉,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紹興、金華、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紹興、金華、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703.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703.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