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官網上發布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12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8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13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8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14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4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15期)》,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飲具,現將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我市經營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飲具的相關企業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一、南京市聚浩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不到位。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二、南京市棲霞區丁以順蔬菜店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3.81公斤, 貨值30.48元;銷售3.81公斤。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造成。棲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48元、罰款500元的處罰。
三、江寧區粥粉面小吃店使用的餐碟,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發現當事人已停止食品經營業務,經營場所已轉讓,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止案件調查。
四、南京得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網店)銷售的標稱揚州荷鮮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削純藕粉,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委托揚州荷鮮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上述產品160罐,共40公斤,貨值5280元;銷售100罐,共25公斤;庫存60罐,共15公,已全部銷毀。已銷售的產品食用完畢,未召回到。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造成。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05元、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日期:2024-07-28
一、南京市聚浩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不到位。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二、南京市棲霞區丁以順蔬菜店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3.81公斤, 貨值30.48元;銷售3.81公斤。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造成。棲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48元、罰款500元的處罰。
三、江寧區粥粉面小吃店使用的餐碟,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發現當事人已停止食品經營業務,經營場所已轉讓,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止案件調查。
四、南京得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網店)銷售的標稱揚州荷鮮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削純藕粉,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委托揚州荷鮮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上述產品160罐,共40公斤,貨值5280元;銷售100罐,共25公斤;庫存60罐,共15公,已全部銷毀。已銷售的產品食用完畢,未召回到。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造成。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05元、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日期:202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