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評價性抽檢中,涉及我省流通及生產環節1批次不合格食品老式蛋糕(糕點),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關于對1批次老式蛋糕(糕點)經營企業核查處置情況
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海豐寧商貿有限公司海湖店銷售不合格食品老式蛋糕(糕點)進行了調查。經查,該商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因當事人能夠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制度,并且如實提供所購進食品的進貨來源及名稱、數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并對商鋪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關于對1批次老式蛋糕(糕點)生產企業核查處置情況
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青海麥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經查青海麥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員工培訓管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該公司主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認真排查問題原因,并對前期生產銷售的老式蛋糕(糕點)進行了召回,同時對2024年6月11日生產的老式蛋糕(糕點)中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菌落總數進行了檢驗,檢測結果為各項指標合格。并遞交了《不合格食品排查整改報告》、生產臺賬、銷售記錄、檢驗報告及配送二聯單等證明材料,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互助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青海麥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加強對企業整改情況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三、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日期:2024-09-04
一、關于對1批次老式蛋糕(糕點)經營企業核查處置情況
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海豐寧商貿有限公司海湖店銷售不合格食品老式蛋糕(糕點)進行了調查。經查,該商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因當事人能夠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制度,并且如實提供所購進食品的進貨來源及名稱、數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并對商鋪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關于對1批次老式蛋糕(糕點)生產企業核查處置情況
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青海麥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經查青海麥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員工培訓管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該公司主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認真排查問題原因,并對前期生產銷售的老式蛋糕(糕點)進行了召回,同時對2024年6月11日生產的老式蛋糕(糕點)中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菌落總數進行了檢驗,檢測結果為各項指標合格。并遞交了《不合格食品排查整改報告》、生產臺賬、銷售記錄、檢驗報告及配送二聯單等證明材料,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互助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青海麥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加強對企業整改情況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三、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