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智利農業部發布第6567號文件,修訂進口畜產品一般衛生要求。該決議將于在智利共和國官方公報上發布3個月后生效。主要內容:
(1)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地動物衛生法典第3.2章和第3.3章的建議,出口國的獸醫衛生當局應當對本國動物衛生狀況進行自我評估;
(2)出口智利的動物源性產品必須來自無疫病國家、地區或隔離區;
(3)向智利出口動物源性產品的國家、地區或隔離區的動物疫情狀態的認定必須由智利農業部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定的評估程序進行;評估內容包括:自我評價、現有的衛生狀況、控制措施、監測情況和現場核查等;智利農業部將在其網站公布相關國家的評估結果。
更多詳情參見:https://normativa.sag.gob.cl/Publico/Normas/DetalleNorma.aspx?id=1207294
日期:2024-10-14
(1)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地動物衛生法典第3.2章和第3.3章的建議,出口國的獸醫衛生當局應當對本國動物衛生狀況進行自我評估;
(2)出口智利的動物源性產品必須來自無疫病國家、地區或隔離區;
(3)向智利出口動物源性產品的國家、地區或隔離區的動物疫情狀態的認定必須由智利農業部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定的評估程序進行;評估內容包括:自我評價、現有的衛生狀況、控制措施、監測情況和現場核查等;智利農業部將在其網站公布相關國家的評估結果。
更多詳情參見:https://normativa.sag.gob.cl/Publico/Normas/DetalleNorma.aspx?id=1207294
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