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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已經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第8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陜西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我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必備條件審查。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為基本原則,按照本方案并同時結合申證產品標準的要求開展許可審查。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的“食用植物提取物”是指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的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植物、藥食兩用清單中的植物或新食品原料目錄中的植物為原料,依據標準及公告中規定的工藝及使用范圍,經加工提取、濃縮、干燥(或凍干)、混合、包裝等工藝,用于普通食品加工用的食品原料或復合配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進行調整的,從其新調整的分類實施許可。
食用植物提取物符合食品添加劑要求的按照食品添加劑的相關規定執行。
食用植物提取物符合保健食品或藥品等原料要求的按照保健食品或藥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按本方案實施生產許可的食用植物提取物產品不允許分裝。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其生產產品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及設施。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
第五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的申證類別為其他食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類別、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等見表1。
表1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類別目錄列表
第六條 在陜西省區域內生產的食用植物提取物產品類別,將根據產品的具體工藝并結合日常食品安全監管風險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第二節 生產場所
第八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生產場所選址、布局流程、設備設施、人員管理、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以及按規定需要查驗的試制產品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人、物流入口應設置相應的衛生防護和控制設施,保證其環境條件的清潔衛生。按照生產工藝對生產場所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有效分離或分隔,生產企業作業區劃分見表2(具體作業區依據企業實際生產工藝確定)。
表2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作業區劃分表
第十條 企業應制定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監測制度,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檢驗方案。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要求和監控要求符合《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GB 50687),空氣潔凈級別不低于Ⅲ級,鼓勵企業清潔作業區達到更高潔凈級別。每年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可委托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并出具空氣潔凈度檢測報告。在工藝設備安裝完畢或重大改造后應對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進行監測,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一條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場所應配置與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車間、原輔料倉庫、成品倉庫、檢驗場所等;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且組合成連續的自動或半自動生產線;不同品種的產品在同一條生產線上生產時,應經充分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定有效清潔措施且經有效驗證,防止交叉污染,確保產品切換不對下一批產品產生影響。
第三節 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生產設備、供排水、消毒、廢棄物存放、個人衛生、通風、照明、溫控、檢驗等設備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相關規定。生產車間應根據需要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要求的所有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等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涉及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修訂或變更后,應及時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
第十四條 應根據生產過程需要,配備通風排氣、空氣過濾設施,有效控制生產環境溫度和潔凈度,保證空氣由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通風、過濾設施應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
第十五條 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和感應式干手設施。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見表3(依企業實際生產工藝和產品形態具體確定)
表3 食用植物提取物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四節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十六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設備的配備應與產品生產工藝相符,應根據產品特性、質量要求、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關鍵控制環節。
第五節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機構,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一名食品安全總監,明確崗位職責,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規范,能夠判斷食品安全潛在的風險,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糾正措施,確保有效管理。
第十九條 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應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企業應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上崗進行衛生培訓。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衛生制度。
第六節 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產品的安全生產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有關制度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制度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所用植物原料僅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的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植物、藥食兩用清單中的植物或新食品原料目錄中的植物中選擇,食品生產所需的原輔料及包裝材料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二)制定主要原料供應商的管理制度和審核制度。對主要原輔料的生產商或者供應商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現場評估,并形成現場質量安全審核報告。
(三)采用進口原輔料的生產企業,應審核進口原輔料供應商、貿易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安全標準及每批原輔料由海關出具的相關合格證明材料。從農戶及合作社中直接收購的原輔料,應按照相應標準進行檢驗,鼓勵企業自建原料種植基地,加強種植環節的管控,并指導農戶合理使用農藥。
第二十二條 生產過程需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的要求。
(一)應制定清場管理制度。各生產工序在生產結束后、更換品種或批次前,應對現場進行清場并進行記錄。清場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處理,中間品、成品的處理,廢棄物的處理,生產用具的處理,外包裝工序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次、清場時間、檢查項目及結果等,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應在記錄上簽名,同時對清場的結果進行物料平衡的驗證。
(二)制定清潔管理制度。各生產工序在生產結束后、下次生產前,對車間環境、設備設施、工作服進行清潔和記錄并定期驗證。記錄內容包括:清潔對象、清潔方式、清潔頻次、清潔驗證結果等。
(三)應制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制度。食用植物提取物在生產工藝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加工助劑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使用的添加劑應報監管部門備案并在生產場所進行公示。
(四)對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符合相應安全生產防控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立生產過程監控管理制度。應結合生產工藝及產品特點制定加工環境、加工過程和成品檢驗監控規范,合理設定監控項目、監控指標、監控要求和監控頻率等,確保生產過程需符合相應生產規范或食品類別衛生規范的要求。對監控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對發現的問題和處置結果予以記錄。
第二十四條 建立清潔消毒制度。根據食用植物提取物的安全風險情況,制定相應清潔消毒程序,以確保食用植物提取物加工場所、設備和設施等清潔衛生,防止產品污染。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產品檢驗管理制度。企業應制定包括原輔料檢驗、生產過程檢驗、生產場所監測、產品出廠檢驗等的檢驗管理制度,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產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應依法制定食品企業標準,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出廠檢驗項目、批次、頻次和檢驗要求。每年至少2次根據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食品企業標準進行全項檢驗,并按執行標準判定,檢驗項目和涉及的檢驗方法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及設備。不能自行檢驗的,應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立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產品出廠檢驗應依據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逐批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標簽、凈含量、水分、溶劑殘留量(若無此工藝的無需檢測此項目)、重金屬污染物、特征性指標、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其中標簽中應明確標識所使用的植物原料與食用植物提取物的提取比例。
第二十七條 建立自查制度。企業應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重點檢查企業資質、產品變化情況和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根據產品的市場需要建立研發機構,配備研發人員,建立完善的研發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研發機構應具備研發的能力并制定完善的研發制度及流程。
(二)研發機構對新產品的研發,應包括對產品的合規性、生產工藝、質量安全,特征性指標的綜合論證,并保留完整的論證文件等資料。
(三)企業應對產品的均勻性、穩定性、安全性進行跟蹤評價并提供相應評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實施生產、配送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食品安全控制。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報告
第三十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首次申請許可的,應按照所申報食用植物提取物類別及執行標準,提供試制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報告應覆蓋產品執行標準、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公告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八節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上級部門對相關產品審查有新規定或要求的,從其新規定。
日期:2024-12-25
《陜西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已經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第8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陜西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我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必備條件審查。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為基本原則,按照本方案并同時結合申證產品標準的要求開展許可審查。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的“食用植物提取物”是指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的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植物、藥食兩用清單中的植物或新食品原料目錄中的植物為原料,依據標準及公告中規定的工藝及使用范圍,經加工提取、濃縮、干燥(或凍干)、混合、包裝等工藝,用于普通食品加工用的食品原料或復合配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進行調整的,從其新調整的分類實施許可。
食用植物提取物符合食品添加劑要求的按照食品添加劑的相關規定執行。
食用植物提取物符合保健食品或藥品等原料要求的按照保健食品或藥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按本方案實施生產許可的食用植物提取物產品不允許分裝。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其生產產品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及設施。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
第五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的申證類別為其他食品,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類別、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等見表1。
表1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許可類別目錄列表
申證類別 | 類別編號 | 類別名稱 | 品種明細 |
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食用植物提取物(標準或公告中的名稱) |
第六條 在陜西省區域內生產的食用植物提取物產品類別,將根據產品的具體工藝并結合日常食品安全監管風險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第二節 生產場所
第八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生產場所選址、布局流程、設備設施、人員管理、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以及按規定需要查驗的試制產品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人、物流入口應設置相應的衛生防護和控制設施,保證其環境條件的清潔衛生。按照生產工藝對生產場所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有效分離或分隔,生產企業作業區劃分見表2(具體作業區依據企業實際生產工藝確定)。
表2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作業區劃分表
產品形態 | 清潔作業區 | 準清潔作業區 | 一般作業區 |
液體 | 灌裝車間 | 原料提取車間、濃縮車間、洗瓶(罐)車間、內包材暫存間、其他加工車間 | 原料挑選預清洗車間、原料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外包裝車間、成品倉庫及排渣車間等 |
固體或半固體 | 半成品暫存間、內包材消毒清潔間、內包裝車間、混合車間、落粉或成膏車間等 | 原料提取車間、配料車間、濃縮、干燥(凍干)車間或工藝、其他加工車間 | 原料挑選預清洗車間、原料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外包裝車間、成品倉庫及排渣車間等 |
第十條 企業應制定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監測制度,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檢驗方案。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要求和監控要求符合《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GB 50687),空氣潔凈級別不低于Ⅲ級,鼓勵企業清潔作業區達到更高潔凈級別。每年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可委托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并出具空氣潔凈度檢測報告。在工藝設備安裝完畢或重大改造后應對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進行監測,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一條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場所應配置與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車間、原輔料倉庫、成品倉庫、檢驗場所等;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且組合成連續的自動或半自動生產線;不同品種的產品在同一條生產線上生產時,應經充分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定有效清潔措施且經有效驗證,防止交叉污染,確保產品切換不對下一批產品產生影響。
第三節 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生產設備、供排水、消毒、廢棄物存放、個人衛生、通風、照明、溫控、檢驗等設備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相關規定。生產車間應根據需要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要求的所有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等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涉及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修訂或變更后,應及時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
第十四條 應根據生產過程需要,配備通風排氣、空氣過濾設施,有效控制生產環境溫度和潔凈度,保證空氣由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通風、過濾設施應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
第十五條 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和感應式干手設施。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見表3(依企業實際生產工藝和產品形態具體確定)
表3 食用植物提取物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
序號 | 基本生產工藝 | 生產設備 | 生產設備要求 |
1 | 原料預處理 | 原輔料預處理設施(清洗設備、烘干設備、壓榨設備、粉碎設備等) | 設備應與生產能力和工藝要求相匹配,若無此工藝的無需配備該設備 |
2 | 提取、過濾 | 提取設備、過濾設備等 | 設備應與生產能力和工藝要求相匹配 |
3 | 濃縮、干燥(或凍干) | 濃縮設備、干燥(或凍干)設備等 | 設備應與生產能力和工藝要求相匹配,液體產品可不適用 |
4 | 混合 | 混合設備等 | 設備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和工藝要求,若無此工藝的無需配備該設備 |
5 | 包裝 | 包裝(灌裝)設備或設施、噴碼設備或日期標注設備 | 有質量計量設備 |
6 | 在線或成品金屬檢測 | X光異物監控設備或金屬檢測設備 | 保證產品檢測不含金屬或其他異物 |
第十六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設備的配備應與產品生產工藝相符,應根據產品特性、質量要求、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關鍵控制環節。
第五節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食用植物提取物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機構,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一名食品安全總監,明確崗位職責,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規范,能夠判斷食品安全潛在的風險,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糾正措施,確保有效管理。
第十九條 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應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企業應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上崗進行衛生培訓。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衛生制度。
第六節 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產品的安全生產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有關制度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制度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所用植物原料僅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的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植物、藥食兩用清單中的植物或新食品原料目錄中的植物中選擇,食品生產所需的原輔料及包裝材料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二)制定主要原料供應商的管理制度和審核制度。對主要原輔料的生產商或者供應商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現場評估,并形成現場質量安全審核報告。
(三)采用進口原輔料的生產企業,應審核進口原輔料供應商、貿易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安全標準及每批原輔料由海關出具的相關合格證明材料。從農戶及合作社中直接收購的原輔料,應按照相應標準進行檢驗,鼓勵企業自建原料種植基地,加強種植環節的管控,并指導農戶合理使用農藥。
第二十二條 生產過程需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的要求。
(一)應制定清場管理制度。各生產工序在生產結束后、更換品種或批次前,應對現場進行清場并進行記錄。清場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處理,中間品、成品的處理,廢棄物的處理,生產用具的處理,外包裝工序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次、清場時間、檢查項目及結果等,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應在記錄上簽名,同時對清場的結果進行物料平衡的驗證。
(二)制定清潔管理制度。各生產工序在生產結束后、下次生產前,對車間環境、設備設施、工作服進行清潔和記錄并定期驗證。記錄內容包括:清潔對象、清潔方式、清潔頻次、清潔驗證結果等。
(三)應制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制度。食用植物提取物在生產工藝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加工助劑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使用的添加劑應報監管部門備案并在生產場所進行公示。
(四)對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符合相應安全生產防控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立生產過程監控管理制度。應結合生產工藝及產品特點制定加工環境、加工過程和成品檢驗監控規范,合理設定監控項目、監控指標、監控要求和監控頻率等,確保生產過程需符合相應生產規范或食品類別衛生規范的要求。對監控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對發現的問題和處置結果予以記錄。
第二十四條 建立清潔消毒制度。根據食用植物提取物的安全風險情況,制定相應清潔消毒程序,以確保食用植物提取物加工場所、設備和設施等清潔衛生,防止產品污染。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產品檢驗管理制度。企業應制定包括原輔料檢驗、生產過程檢驗、生產場所監測、產品出廠檢驗等的檢驗管理制度,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產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應依法制定食品企業標準,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出廠檢驗項目、批次、頻次和檢驗要求。每年至少2次根據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食品企業標準進行全項檢驗,并按執行標準判定,檢驗項目和涉及的檢驗方法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及設備。不能自行檢驗的,應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立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產品出廠檢驗應依據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逐批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標簽、凈含量、水分、溶劑殘留量(若無此工藝的無需檢測此項目)、重金屬污染物、特征性指標、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其中標簽中應明確標識所使用的植物原料與食用植物提取物的提取比例。
第二十七條 建立自查制度。企業應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重點檢查企業資質、產品變化情況和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根據產品的市場需要建立研發機構,配備研發人員,建立完善的研發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研發機構應具備研發的能力并制定完善的研發制度及流程。
(二)研發機構對新產品的研發,應包括對產品的合規性、生產工藝、質量安全,特征性指標的綜合論證,并保留完整的論證文件等資料。
(三)企業應對產品的均勻性、穩定性、安全性進行跟蹤評價并提供相應評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實施生產、配送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食品安全控制。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報告
第三十條 食用植物提取物首次申請許可的,應按照所申報食用植物提取物類別及執行標準,提供試制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報告應覆蓋產品執行標準、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公告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八節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上級部門對相關產品審查有新規定或要求的,從其新規定。
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