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發現我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經營單位。現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盤龍區譽加潔百貨商行銷售的,標稱由安徽省志醫輔仁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
(一)基本情況
盤龍區譽加潔百貨商行銷售的,標稱由安徽省志醫輔仁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生產日期2024年6月2日,規格型號240ml(30ml×8瓶/盒)〕,經檢驗,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盤龍區譽加潔百貨商行銷售不合格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可能是生產過程中混料不均勻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二、昆明市官渡區玲玲果品經營部銷售的菠蘿
(一)基本情況
昆明市官渡區玲玲果品經營部2024年7月31日銷售的菠蘿,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昆明市官渡區玲玲果品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菠蘿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已將相關線索移交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可能是供貨上游環節人為添加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三、曲靖農嘉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小菠蘿
(一)基本情況
曲靖農嘉超商貿有限公司2024年8月15日銷售的小菠蘿,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曲靖農嘉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小菠蘿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曲靖市麒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未嚴格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義務。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四、通海縣衛云蔬菜攤銷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況
通海縣衛云蔬菜攤2024年6月4日銷售的茄子,經檢驗,克百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通海縣衛云蔬菜攤銷售不合格茄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玉溪市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農村部門。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可能是種植環節使用農藥不規范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五、澄江市個體工商戶萬小英銷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況
澄江市個體工商戶萬小英2024年9月3日銷售的茄子,經檢驗,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澄江市個體工商戶萬小英銷售不合格茄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玉溪市澄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農村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未嚴格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義務。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日期:2025-01-09
一、盤龍區譽加潔百貨商行銷售的,標稱由安徽省志醫輔仁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
(一)基本情況
盤龍區譽加潔百貨商行銷售的,標稱由安徽省志醫輔仁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生產日期2024年6月2日,規格型號240ml(30ml×8瓶/盒)〕,經檢驗,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盤龍區譽加潔百貨商行銷售不合格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可能是生產過程中混料不均勻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二、昆明市官渡區玲玲果品經營部銷售的菠蘿
(一)基本情況
昆明市官渡區玲玲果品經營部2024年7月31日銷售的菠蘿,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昆明市官渡區玲玲果品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菠蘿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已將相關線索移交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可能是供貨上游環節人為添加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三、曲靖農嘉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小菠蘿
(一)基本情況
曲靖農嘉超商貿有限公司2024年8月15日銷售的小菠蘿,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曲靖農嘉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小菠蘿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曲靖市麒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未嚴格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義務。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四、通海縣衛云蔬菜攤銷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況
通海縣衛云蔬菜攤2024年6月4日銷售的茄子,經檢驗,克百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通海縣衛云蔬菜攤銷售不合格茄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玉溪市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農村部門。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可能是種植環節使用農藥不規范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五、澄江市個體工商戶萬小英銷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況
澄江市個體工商戶萬小英2024年9月3日銷售的茄子,經檢驗,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者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澄江市個體工商戶萬小英銷售不合格茄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玉溪市澄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農村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
(三)經營者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經營者未嚴格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義務。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