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調整修訂形成《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1月14日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修訂、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公布、備案、跟蹤評價等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等。
第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特色食品和傳統飲食習慣,參考和借鑒國內外相關標準規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不得與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公告等矛盾、沖突。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建議等。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秘書處辦公室。秘書處設在黑龍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秘書處辦公室設在黑龍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具體職責由《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林草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等管理工作,提供監督管理意見和相關監測、檢測數據資料等。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根據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
(二)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
(三)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擬解決的食品安全問題、立項背景和理由、主要技術指標已開展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國際同類標準和國內相關法規標準情況等,如實填寫《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見附件1)。
第九條 多家單位提出同一立項建議且經研究論證納入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時,原則上在按照提出立項建議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序基礎上,結合實際,由省衛生健康委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為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或牽頭單位。
第十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審查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建議。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確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前,應綜合秘書處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對標準起草的科學性、合法性、實用性和社會穩定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當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確定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等內容。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要指定項目負責人,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項目負責人應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鼓勵、提倡由多家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由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總責,共同參與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各階段審查工作,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征求意見稿、報批稿。
第十六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
(二)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關系;
(三)能夠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所需人員、科研等條件;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七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在起草過程中,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意見。
第十八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比較標準間的異同情況。設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技術指標時,要有明確的科學依據或文獻支持。
第十九條 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指標檢驗,檢驗單位要向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提供檢驗報告。
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選擇不少于3家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指標驗證,驗證單位應向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提供驗證報告。
第二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參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格式要求,編寫標準文本、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的及意義;
(二)任務來源、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等;
(三)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標準的關系;
(四)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五)標準的制定、修訂與起草原則;
(六)確定各項技術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
(七)根據需要提出實施標準的建議;
(八)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辦公室審查;
(二)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秘書長會議審查;
(四)秘書長會議可根據需要提請召開主任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辦公室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以及有關技術問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進行審查。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經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秘書處復核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經公開征求意見,秘書長會議審查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秘書處及時將報批稿及相關材料報送省衛生健康委履行報批程序。
第五章 批準、發布與備案
第二十五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省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標準編號后,以省衛生健康委公告的形式批準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二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要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二)標準文本;
(三)編制說明;
(四)專家組論證意見;
(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章 變更、撤銷與延期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標準起草單位的,原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秘書處提交《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附件2)。變更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原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秘書處提交撤銷申請,說明撤銷項目原因等。撤銷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不能按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任務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秘書處提交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延期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衛生健康委將予以通報,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一)標準起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經批準停止標準起草或者延長標準起草時限的;
(三)其他不符合標準管理工作規定情形的。
第七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技術內容需作調整時,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秘書處提交《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申報單》(見附件3),經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秘書處將審查意見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秘書處應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部門規定、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進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意見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會同同級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納入年度跟蹤評價工作,跟蹤評價結果應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應配合開展跟蹤評價工作,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通報。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省衛生健康委應及時廢止相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將廢止情況在網站公布并在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省衛生健康委應在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原黑龍江省衛生計生委2018年1月22日印發的《黑龍江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衛食品規發〔2018〕2號)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docx
附件2: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docx
附件3: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申報單.docx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月14日印發
相關報道:《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5-02-03
為進一步規范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調整修訂形成《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1月14日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修訂、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公布、備案、跟蹤評價等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等。
第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特色食品和傳統飲食習慣,參考和借鑒國內外相關標準規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不得與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公告等矛盾、沖突。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建議等。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秘書處辦公室。秘書處設在黑龍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秘書處辦公室設在黑龍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具體職責由《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林草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等管理工作,提供監督管理意見和相關監測、檢測數據資料等。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根據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
(二)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
(三)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擬解決的食品安全問題、立項背景和理由、主要技術指標已開展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國際同類標準和國內相關法規標準情況等,如實填寫《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見附件1)。
第九條 多家單位提出同一立項建議且經研究論證納入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時,原則上在按照提出立項建議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序基礎上,結合實際,由省衛生健康委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為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或牽頭單位。
第十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審查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建議。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確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前,應綜合秘書處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對標準起草的科學性、合法性、實用性和社會穩定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當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確定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等內容。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要指定項目負責人,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項目負責人應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鼓勵、提倡由多家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由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總責,共同參與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各階段審查工作,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征求意見稿、報批稿。
第十六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
(二)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關系;
(三)能夠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所需人員、科研等條件;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七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在起草過程中,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意見。
第十八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比較標準間的異同情況。設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技術指標時,要有明確的科學依據或文獻支持。
第十九條 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指標檢驗,檢驗單位要向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提供檢驗報告。
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選擇不少于3家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指標驗證,驗證單位應向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提供驗證報告。
第二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參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格式要求,編寫標準文本、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的及意義;
(二)任務來源、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等;
(三)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標準的關系;
(四)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五)標準的制定、修訂與起草原則;
(六)確定各項技術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
(七)根據需要提出實施標準的建議;
(八)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辦公室審查;
(二)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秘書長會議審查;
(四)秘書長會議可根據需要提請召開主任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辦公室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以及有關技術問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進行審查。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經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秘書處復核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經公開征求意見,秘書長會議審查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秘書處及時將報批稿及相關材料報送省衛生健康委履行報批程序。
第五章 批準、發布與備案
第二十五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省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標準編號后,以省衛生健康委公告的形式批準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二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要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二)標準文本;
(三)編制說明;
(四)專家組論證意見;
(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章 變更、撤銷與延期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標準起草單位的,原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秘書處提交《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附件2)。變更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原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秘書處提交撤銷申請,說明撤銷項目原因等。撤銷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不能按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任務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秘書處提交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延期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衛生健康委將予以通報,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一)標準起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經批準停止標準起草或者延長標準起草時限的;
(三)其他不符合標準管理工作規定情形的。
第七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技術內容需作調整時,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秘書處提交《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申報單》(見附件3),經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秘書處將審查意見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秘書處應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部門規定、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進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意見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會同同級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納入年度跟蹤評價工作,跟蹤評價結果應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應配合開展跟蹤評價工作,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通報。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省衛生健康委應及時廢止相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將廢止情況在網站公布并在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省衛生健康委應在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原黑龍江省衛生計生委2018年1月22日印發的《黑龍江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衛食品規發〔2018〕2號)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docx
附件2: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docx
附件3: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申報單.docx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月14日印發
相關報道:《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