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新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稱新方)有關新西蘭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新西蘭野生水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新西蘭初級產業部關于新西蘭輸華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安排》(以下簡稱《工作安排》)。
二、進口產品范圍
野生水產品,是指供人類食用的野生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LSKPWA)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含有冷凍功能的捕撈船和運輸船、加工船以及獨立冷庫,下同),應獲新西蘭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條件應當符合新方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基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中方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新方向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新方應確保輸華野生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如使用的原料來自第三國(地區)的,原料必須來自已獲得中國檢驗檢疫準入資格的國家(地區)和已獲得中國注冊資格的生產企業。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新西蘭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必須通報的與《工作安排》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新西蘭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食品安全;
3.新方已輸華或擬輸華野生水產品嚴重違反新西蘭法律法規規定、基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中方要求以及《工作安排》規定;
4.捕撈海域發生污染事件,如放射性污染,導致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污染從而不符合新西蘭和中國的相關規定。
(三)野生水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中新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四)通過相關監測和控制措施,達到中國和新西蘭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的最高允許水平。
(五)基于新西蘭的衛生控制體系,野生水產品應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使用,沒有任何相關疫病的病理跡象。
(六)在加工、運輸的存儲過程中,應遵守新西蘭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中方對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五、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野生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可包含內部獨立包裝或紙箱內襯。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和防污染標準的全新材料。
內外包裝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須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簽要求不適用于深加工產品的紙箱內襯。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野生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六、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裝箱野生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在新西蘭體系下符合新西蘭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基于中國法律法規共同決定的中方要求及《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新方應在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從捕撈、生產加工、包裝和產品最終冷藏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應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證書內容用英文填寫。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新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提供給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有變更,新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上述要求可以根據推行無紙化證書的必要而變化。
七、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運、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現產品嚴重或多次不合規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7月21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新西蘭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新西蘭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日期:2025-07-23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新西蘭初級產業部關于新西蘭輸華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安排》(以下簡稱《工作安排》)。
二、進口產品范圍
野生水產品,是指供人類食用的野生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LSKPWA)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含有冷凍功能的捕撈船和運輸船、加工船以及獨立冷庫,下同),應獲新西蘭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條件應當符合新方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基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中方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新方向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新方應確保輸華野生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如使用的原料來自第三國(地區)的,原料必須來自已獲得中國檢驗檢疫準入資格的國家(地區)和已獲得中國注冊資格的生產企業。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新西蘭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必須通報的與《工作安排》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新西蘭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食品安全;
3.新方已輸華或擬輸華野生水產品嚴重違反新西蘭法律法規規定、基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中方要求以及《工作安排》規定;
4.捕撈海域發生污染事件,如放射性污染,導致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污染從而不符合新西蘭和中國的相關規定。
(三)野生水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中新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四)通過相關監測和控制措施,達到中國和新西蘭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的最高允許水平。
(五)基于新西蘭的衛生控制體系,野生水產品應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使用,沒有任何相關疫病的病理跡象。
(六)在加工、運輸的存儲過程中,應遵守新西蘭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中方對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五、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野生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可包含內部獨立包裝或紙箱內襯。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和防污染標準的全新材料。
內外包裝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須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簽要求不適用于深加工產品的紙箱內襯。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野生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六、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裝箱野生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在新西蘭體系下符合新西蘭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基于中國法律法規共同決定的中方要求及《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新方應在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從捕撈、生產加工、包裝和產品最終冷藏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應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證書內容用英文填寫。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新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提供給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有變更,新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上述要求可以根據推行無紙化證書的必要而變化。
七、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運、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現產品嚴重或多次不合規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7月21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新西蘭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新西蘭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