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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554號)

   2015-09-10 國家食藥監總局275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半成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請示》(滬食藥監法〔2015〕5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半成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請示》(滬食藥監法〔2015〕5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食品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并在包裝上標注后,不得隨意更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含義的解釋,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應當視為食品的保質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9月9日




日期:2015-09-10
 
標簽: 監管 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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