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1日,馬來西亞發布G/TBT/N/MYS/59-63號通報,擬修訂酒精飲料、復合烈酒、所有食品、低酸罐裝食品等4項食品法規,具體內容如下:
1. 酒精飲料:從酒精飲料對健康影響的角度,規定酒精飲料包裝的標簽要求;修訂酒精飲料銷售對象的年齡限制從18歲提高到21歲,酒精飲料不得出售給21歲以下的人;規定附加要求顯示酒精飲料的保健作用,并禁止銷售給21歲以下的人。
2. 復合烈酒:新修訂的386A規則規范了復合烈酒是由2種或更多種類型的酒復合物,可以含有農業來源的發酵或蒸餾的乙醇。
3. 所有食品:修訂草案要求認證機構必須按照2009年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進行注冊,以便有權簽發食品安全保證計劃證書。
4. 低酸罐裝食品:修訂草案要求商業無菌低酸罐頭食品的制造商,在他們的雇傭者中至少有1人,取得指定的機構頒發的低酸罐頭食品處理培訓證書。
該4項法規自通報發布后60天生效。
日期:2015-12-08
1. 酒精飲料:從酒精飲料對健康影響的角度,規定酒精飲料包裝的標簽要求;修訂酒精飲料銷售對象的年齡限制從18歲提高到21歲,酒精飲料不得出售給21歲以下的人;規定附加要求顯示酒精飲料的保健作用,并禁止銷售給21歲以下的人。
2. 復合烈酒:新修訂的386A規則規范了復合烈酒是由2種或更多種類型的酒復合物,可以含有農業來源的發酵或蒸餾的乙醇。
3. 所有食品:修訂草案要求認證機構必須按照2009年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進行注冊,以便有權簽發食品安全保證計劃證書。
4. 低酸罐裝食品:修訂草案要求商業無菌低酸罐頭食品的制造商,在他們的雇傭者中至少有1人,取得指定的機構頒發的低酸罐頭食品處理培訓證書。
該4項法規自通報發布后60天生效。
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