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對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企業是指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
第三條 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和查制度、查落實,重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則,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按照比例突擊抽查檢查的方式。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督促企業增強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管理體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機制,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第五條 各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向轄區內市(州)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采取詢問企業員工、查看企業相關記錄和資料、核查生產現場、抽檢企業產品及食品原輔料等方式,主要對企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職責情況。
建立健全覆蓋每一個部門和崗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制;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做到目標明確,措施到位,責任到人;公示了食品安全承諾書;設置或者明確了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
(二)執行食品安全檢查制度情況。
落實對原輔材料采購查驗、倉儲條件、添加劑專區存放等原輔料控制;投料配料等關鍵環節控制;產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運輸、交付控制,以及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回收食品管理、設備清洗管理等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是否有記錄,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已整改。
(三)食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是否建立。
根據企業記錄的原輔料進貨、添加劑使用等關鍵控制點、產品出廠檢驗、產品銷售記錄等生產全過程信息,隨機抽查一批次主導產品,根據企業上述記錄信息跟蹤倒查追溯至食品原輔料,檢查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是否實現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信息可查詢、風險可管控。
(四)企業遵守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等。
(五)企業落實食品安全教育制度情況。
按要求組織對新進廠員工進行了廠紀廠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廠紀廠規、有關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教育;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是否對員工進行過事故案例教育;是否建立了培訓檔案等。就參加培訓人員、培訓內容、課時、考核記錄等查看培訓檔案,詢問員工。
(六)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的情況。
是否對生產全過程的關鍵控制點適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是否根據風險通報和獲取的風險信息開展隱患排查,杜絕潛規則,防范風險;是否對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處置風險。
(七)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執行情況。
認真對原輔材料質量把關,查驗、索取和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認真記錄并保存原輔材料進貨臺帳、對不合格原輔材料的處理情況等。
(八)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的情況。
熟知本企業所用食品添加劑種類,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用量和范圍;食品添加劑是否在有效期內;熟知作業指導書內容,掌握食品添加劑的配比方法;有無專用計量器具,并在計量檢定周期內;及時做好添加劑使用相關記錄等。
(九)執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情況。
熟知出廠檢驗項目、方法、標準值;是否掌握保持檢驗儀器設備準確的基本維護保養方法和設備儀器計量檢定周期;是否做到產品批批檢驗;熟悉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并對食品標簽進行檢查;是否留存了樣品;對產品外觀、外包裝和檢驗合格證進行檢查,并如實做好和保存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等。詢問檢驗人員,查看檢驗方法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
(十)執行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情況。
食品安全員熟知崗位職責及企業質量安全關鍵控制點和相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定期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員工的違規行為,重要情況及時報告;是否對存在的問題監督整改落實;定期和不定期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培訓教育;參與年度目標考核工作,食品質量安全指標是否具有一票否決權。
(十一)執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門、車間、班組及相關人員等責任主體,實行了責任追究。
第八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還應按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要點表》的規定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按照每次檢查不少于10項重點項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檢查內容。
第九條 被檢查企業應由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指定的有關人員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和抽取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企業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檢查、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監督檢查整改處理工作,根據《食品生產企業檢查表》(附件1、附件2)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企業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3),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提交整改報告。逾期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
附件:
1. 食品生產企業檢查表;
2.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要點表;
3. 責令改正書。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附件.doc
日期:2015-12-31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對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企業是指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
第三條 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和查制度、查落實,重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則,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按照比例突擊抽查檢查的方式。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督促企業增強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管理體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機制,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第五條 各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向轄區內市(州)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采取詢問企業員工、查看企業相關記錄和資料、核查生產現場、抽檢企業產品及食品原輔料等方式,主要對企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職責情況。
建立健全覆蓋每一個部門和崗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制;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做到目標明確,措施到位,責任到人;公示了食品安全承諾書;設置或者明確了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
(二)執行食品安全檢查制度情況。
落實對原輔材料采購查驗、倉儲條件、添加劑專區存放等原輔料控制;投料配料等關鍵環節控制;產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運輸、交付控制,以及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回收食品管理、設備清洗管理等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是否有記錄,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已整改。
(三)食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是否建立。
根據企業記錄的原輔料進貨、添加劑使用等關鍵控制點、產品出廠檢驗、產品銷售記錄等生產全過程信息,隨機抽查一批次主導產品,根據企業上述記錄信息跟蹤倒查追溯至食品原輔料,檢查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是否實現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信息可查詢、風險可管控。
(四)企業遵守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等。
(五)企業落實食品安全教育制度情況。
按要求組織對新進廠員工進行了廠紀廠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廠紀廠規、有關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教育;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是否對員工進行過事故案例教育;是否建立了培訓檔案等。就參加培訓人員、培訓內容、課時、考核記錄等查看培訓檔案,詢問員工。
(六)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的情況。
是否對生產全過程的關鍵控制點適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是否根據風險通報和獲取的風險信息開展隱患排查,杜絕潛規則,防范風險;是否對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處置風險。
(七)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執行情況。
認真對原輔材料質量把關,查驗、索取和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認真記錄并保存原輔材料進貨臺帳、對不合格原輔材料的處理情況等。
(八)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的情況。
熟知本企業所用食品添加劑種類,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用量和范圍;食品添加劑是否在有效期內;熟知作業指導書內容,掌握食品添加劑的配比方法;有無專用計量器具,并在計量檢定周期內;及時做好添加劑使用相關記錄等。
(九)執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情況。
熟知出廠檢驗項目、方法、標準值;是否掌握保持檢驗儀器設備準確的基本維護保養方法和設備儀器計量檢定周期;是否做到產品批批檢驗;熟悉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并對食品標簽進行檢查;是否留存了樣品;對產品外觀、外包裝和檢驗合格證進行檢查,并如實做好和保存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等。詢問檢驗人員,查看檢驗方法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
(十)執行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情況。
食品安全員熟知崗位職責及企業質量安全關鍵控制點和相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定期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員工的違規行為,重要情況及時報告;是否對存在的問題監督整改落實;定期和不定期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培訓教育;參與年度目標考核工作,食品質量安全指標是否具有一票否決權。
(十一)執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門、車間、班組及相關人員等責任主體,實行了責任追究。
第八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還應按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要點表》的規定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按照每次檢查不少于10項重點項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檢查內容。
第九條 被檢查企業應由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指定的有關人員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和抽取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企業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檢查、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監督檢查整改處理工作,根據《食品生產企業檢查表》(附件1、附件2)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企業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3),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提交整改報告。逾期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
附件:
1. 食品生產企業檢查表;
2.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要點表;
3. 責令改正書。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附件.doc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