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總局2015年第57號通告中,涉及西安市蓮湖區劉邦良等5家門店銷售的5批水產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蓮湖區劉邦良銷售不合格水產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蓮湖區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場分公司1層C區18號門店劉邦良銷售的桂魚檢出禁止添加孔雀石綠成份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蓮湖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5日當事人購進的不合格桂魚36.7斤,已全部銷售。西安市蓮湖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9.25元;2.罰款26000元。罰沒款合計26069.25元;3、責令改正。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蓮湖區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場分公司1層C區18號劉邦良水產批發商行的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二、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銷售的鯰魚檢出禁止添加孔雀石綠成份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未央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3日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從一釣魚者處購進鯰魚20斤的,截止2015年6月25日,全部售完。西安市未央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3000元。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特別是完善水產品購銷索證索票臺賬制度。二是加強對自身食品生產經營業務知識和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培訓,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三、西安市新城區林國華銷售不合格水產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新城區東站路68號盛秦胡家廟海鮮市場4區北排7號林國華銷售的石斑魚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6日林國華(新城區新新水產)從西安市新城區西一路77號知漁海鮮市場一層C06號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購進的,截止2015年6月25日,已全部售完。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3000元。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新城區新新水產批發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四、西安市新城區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新城區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銷售的石斑魚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7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石斑魚共計18公斤,已全部銷售。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2元;2、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新城區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五、西安市新城區一恒海產品商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新城區一恒海產品商行銷售的石斑魚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7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石斑魚共計22.5公斤,已全部銷售。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0元;2、處罰款人民幣9910元整;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000元。
(三)整改情況:新城區一恒海產品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特此公告。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 年1 月4 日
日期:2016-01-13
一、西安市蓮湖區劉邦良銷售不合格水產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蓮湖區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場分公司1層C區18號門店劉邦良銷售的桂魚檢出禁止添加孔雀石綠成份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蓮湖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5日當事人購進的不合格桂魚36.7斤,已全部銷售。西安市蓮湖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9.25元;2.罰款26000元。罰沒款合計26069.25元;3、責令改正。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蓮湖區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場分公司1層C區18號劉邦良水產批發商行的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二、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銷售的鯰魚檢出禁止添加孔雀石綠成份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未央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3日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從一釣魚者處購進鯰魚20斤的,截止2015年6月25日,全部售完。西安市未央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3000元。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未央區林文英水產批發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特別是完善水產品購銷索證索票臺賬制度。二是加強對自身食品生產經營業務知識和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培訓,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三、西安市新城區林國華銷售不合格水產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新城區東站路68號盛秦胡家廟海鮮市場4區北排7號林國華銷售的石斑魚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6日林國華(新城區新新水產)從西安市新城區西一路77號知漁海鮮市場一層C06號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購進的,截止2015年6月25日,已全部售完。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3000元。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新城區新新水產批發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四、西安市新城區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新城區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銷售的石斑魚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7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石斑魚共計18公斤,已全部銷售。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2元;2、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三)整改情況:西安市新城區蔡氏海產品經銷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五、西安市新城區一恒海產品商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藥監局收到總局全國水產品監督抽檢中西安市新城區一恒海產品商行銷售的石斑魚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報告后,立刻啟動了24小時限報核查處置工作,責成西安市食藥監局即對該店下達全面停止銷售、督促盡全力召回不合格水產品的通知,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二)經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調查:2015年5月27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石斑魚共計22.5公斤,已全部銷售。西安市新城區食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0元;2、處罰款人民幣9910元整;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000元。
(三)整改情況:新城區一恒海產品商行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二是要求上游供貨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報告,確保不購進不合格水產品。
特此公告。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 年1 月4 日
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