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16年1月12日,總局在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7批次抽檢不合格牛羊肉的通告,其中涉及寧夏3個批次,一是在寧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共享春天店抽取的普通鮮牛肉1份,標示生產企業為寧夏澇河橋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檢出“地塞米松”超標,實測值6.70ug/kg(標準值≤0.75 ug/kg);二是在銀川市興慶區馬波牛羊肉店抽取鮮牛肉樣品1份,標示來源于吳忠澇河橋屠宰場,檢出“地塞米松”超標,實測值1.45ug/kg(標準值≤0.75 ug/kg);三是在銀川市興慶區中瑩牧業肉食品經營部抽取羊后腿肉1份,標示生產企業為寧夏中瑩牧業有限公司,檢出“恩諾沙星”、“磺胺”和“林可霉素”超標,“恩諾沙星”實測值5782ug/kg(標準值≤100 ug/kg),“磺胺”實測值987 ug/kg(標準值≤100 ug/kg),“林可霉素”實測值152 ug/kg(標準值≤100 ug/kg)。
二、核查處置情況
2015年10月28日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肉類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第一時間向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下發核查處置通知單并郵寄檢驗報告,啟動核查處置,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報告后,立即開展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經調查,寧夏澇河橋清肉食品有限公司、吳忠市澇河橋屠宰場,兩個企業駐地均在寧夏吳忠市利通區郭家橋鄉澇河橋,法定代表人同屬周學河,為一套人員和經營場所,兩塊牌子。公司持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屠宰許可證。許可生產范圍是速凍食品生產,屠宰許可范圍是承擔吳忠市及周邊牛羊等活畜代宰。吳忠市利通區農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派專人負責該企業生鮮肉的檢疫工作,向出場肉品簽發檢疫證。
本次涉及到寧夏物美超市公司共享春天店、銀川市興慶區馬波牛羊肉店和中瑩牧業肉食品經營部銷售的牛羊肉均系養殖戶在該屠宰場進點代宰。雖在利通區農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中標示的生產者為“寧夏澇河橋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但不是澇河橋清真肉食品公司的產品,屬于錯誤標示,故責令改正錯誤標示。
此次國家食藥總局通報的不合格牛羊肉為食用農產品,系養殖單位(戶)在養殖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獸藥導致的牛羊肉獸藥殘留超標。經走訪加工企業以及動物檢疫站相關工作人員,認為造成地塞米松、恩諾沙星、磺胺和林可霉素超標的原因有:一是患有乳房炎的奶牛,使用了地塞米松等藥物進行治療,奶牛的休藥期一般為7-15天,由于安全休藥期未到,就對奶牛進行了屠宰、銷售;二是部分養殖戶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防止所養殖的牛羊生病,在飼料中隨意加入抗生素,造成大量的藥物殘留在動物體內。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執法人員,于2015年11月4日對涉事企業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寧夏物美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共享春天店于2015年9月15日采購該批次不合格普通牛肉為24kg,銷售單價為52.85元/kg,扣點為1個點,2015年9月17日退貨牛肉為9公斤,采樣為1.128公斤,銷售為13.872公斤,貨值金額為733.14元,利潤為73.314元;興慶區馬波牛羊肉店當天抽檢的批次為20150918牛肉共購進49kg,購進價格為40.00元/kg,銷售單價為44元/kg,上述批次產品均已售完,貨值金額2156.00元,共計違法所得198.00元;銀川市興慶區中瑩牧業肉食品經營部于2015年7月16日采購該批次不合格羊后腿肉28kg,銷售單價為44元/kg,銷售了2.5kg,貨值金額為1232元,利潤為110元,剩余肉類被公司發放給員工自用,該店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上述三家企業因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分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5073.31元、5198元、5110元的處罰。
按照《食品安全法》、《寧夏牛羊肉屠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農牧部門負責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畜禽防疫、檢疫、屠宰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入市后的監督管理。從此次不合格肉品的經營情況來看,在流通環節入市銷售的牛羊肉均有肉品檢疫檢驗證明,超標獸藥殘留屬養殖環節用藥不規范所致,并非流通環節監管缺失造成。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日期:2016-07-13
2016年1月12日,總局在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7批次抽檢不合格牛羊肉的通告,其中涉及寧夏3個批次,一是在寧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共享春天店抽取的普通鮮牛肉1份,標示生產企業為寧夏澇河橋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檢出“地塞米松”超標,實測值6.70ug/kg(標準值≤0.75 ug/kg);二是在銀川市興慶區馬波牛羊肉店抽取鮮牛肉樣品1份,標示來源于吳忠澇河橋屠宰場,檢出“地塞米松”超標,實測值1.45ug/kg(標準值≤0.75 ug/kg);三是在銀川市興慶區中瑩牧業肉食品經營部抽取羊后腿肉1份,標示生產企業為寧夏中瑩牧業有限公司,檢出“恩諾沙星”、“磺胺”和“林可霉素”超標,“恩諾沙星”實測值5782ug/kg(標準值≤100 ug/kg),“磺胺”實測值987 ug/kg(標準值≤100 ug/kg),“林可霉素”實測值152 ug/kg(標準值≤100 ug/kg)。
二、核查處置情況
2015年10月28日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肉類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第一時間向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下發核查處置通知單并郵寄檢驗報告,啟動核查處置,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報告后,立即開展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經調查,寧夏澇河橋清肉食品有限公司、吳忠市澇河橋屠宰場,兩個企業駐地均在寧夏吳忠市利通區郭家橋鄉澇河橋,法定代表人同屬周學河,為一套人員和經營場所,兩塊牌子。公司持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屠宰許可證。許可生產范圍是速凍食品生產,屠宰許可范圍是承擔吳忠市及周邊牛羊等活畜代宰。吳忠市利通區農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派專人負責該企業生鮮肉的檢疫工作,向出場肉品簽發檢疫證。
本次涉及到寧夏物美超市公司共享春天店、銀川市興慶區馬波牛羊肉店和中瑩牧業肉食品經營部銷售的牛羊肉均系養殖戶在該屠宰場進點代宰。雖在利通區農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中標示的生產者為“寧夏澇河橋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但不是澇河橋清真肉食品公司的產品,屬于錯誤標示,故責令改正錯誤標示。
此次國家食藥總局通報的不合格牛羊肉為食用農產品,系養殖單位(戶)在養殖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獸藥導致的牛羊肉獸藥殘留超標。經走訪加工企業以及動物檢疫站相關工作人員,認為造成地塞米松、恩諾沙星、磺胺和林可霉素超標的原因有:一是患有乳房炎的奶牛,使用了地塞米松等藥物進行治療,奶牛的休藥期一般為7-15天,由于安全休藥期未到,就對奶牛進行了屠宰、銷售;二是部分養殖戶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防止所養殖的牛羊生病,在飼料中隨意加入抗生素,造成大量的藥物殘留在動物體內。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執法人員,于2015年11月4日對涉事企業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寧夏物美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共享春天店于2015年9月15日采購該批次不合格普通牛肉為24kg,銷售單價為52.85元/kg,扣點為1個點,2015年9月17日退貨牛肉為9公斤,采樣為1.128公斤,銷售為13.872公斤,貨值金額為733.14元,利潤為73.314元;興慶區馬波牛羊肉店當天抽檢的批次為20150918牛肉共購進49kg,購進價格為40.00元/kg,銷售單價為44元/kg,上述批次產品均已售完,貨值金額2156.00元,共計違法所得198.00元;銀川市興慶區中瑩牧業肉食品經營部于2015年7月16日采購該批次不合格羊后腿肉28kg,銷售單價為44元/kg,銷售了2.5kg,貨值金額為1232元,利潤為110元,剩余肉類被公司發放給員工自用,該店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上述三家企業因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分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5073.31元、5198元、5110元的處罰。
按照《食品安全法》、《寧夏牛羊肉屠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農牧部門負責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畜禽防疫、檢疫、屠宰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入市后的監督管理。從此次不合格肉品的經營情況來看,在流通環節入市銷售的牛羊肉均有肉品檢疫檢驗證明,超標獸藥殘留屬養殖環節用藥不規范所致,并非流通環節監管缺失造成。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