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食用水生動物進境口岸的建設和管理,防止水生動物疫病傳入,保護漁業生產和消費安全,提高口岸安全把關能力,促進水生動物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實施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應持續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經材料審核和現場評估,現公布符合要求的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名單(附件2)。未列入名單的,須向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經質檢總局評估合格并列入名單后,方可開展進境食用水生動物貿易。
三、質檢總局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實施動態和分類管理。
四、對臺和邊境小額貿易涉及的食用水生動物進境口岸建設和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
2. 全國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名單
質檢總局
2016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
一、口岸
(一)進境口岸應為國家對外開放口岸。
(二)指定口岸轄區范圍內應建立現場查驗場所。
(三)指定口岸所在地應有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符合要求的扣檢場所。扣檢場所是指按照質檢總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安全風險預警要求,在檢驗檢疫合格放行前,用于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暫時扣留的場所。
(四)指定口岸應具有滿足進口需求的專業協查人員。
二、查驗場地及場所設施設備
指定口岸應具備防風防雨的查驗場地、采樣場所、辦公場所及檢疫處理等配套設施設備,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查驗場地面積應與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數量、批次相適應,查驗場地面積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查驗場地的溫度、光照、通風應滿足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現場查驗的要求。
(三)采樣場所應配置采樣工作臺、消毒池和必要的臨床檢查、采(封)樣工器具,包括:解剖工具、不銹鋼盤、手套、照相機、充氧設備、消毒設施設備、冷藏冰箱、保溫送樣箱、冰袋等。
(四)辦公場所應配置必要的辦公、通訊等設備,能夠滿足檢驗檢疫人員工作需要。
(五)配置必要的查驗設備,如:鏟車、操作臺、通風設備、木包裝拆卸和取樣工具等;查驗區域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六)配置必要的防疫消毒藥劑、器械及存放設施,具有經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防疫消毒人員。
(七)供排水、供電、照明、安全防護、防蟲防鼠設施齊全。
(八)具備死亡水生動物的暫存場所和配套設施設備。
三、扣檢場所
(一)扣檢場所周邊衛生環境良好,與周圍物理隔離,無污染源;具備供水、供電、查驗條件。
(二)扣檢場所存放池數量、容量應滿足該口岸扣檢需求。存放池獨立供排水、標識清楚,具有供氧、調溫、調節鹽度等水生動物生存條件,并采取有效的防逃逸措施。
(三)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品種的食用水生動物應分區存放,不同報檢批的食用水生動物應分池存放;各區、池內使用的工具器具應清晰標識并區分,不得混用。
(四)扣檢場所內用水、用冰應安全衛生。
(五)有專業技術人員對扣檢食用水生動物進行管理。
(六)制定并有效實施扣檢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衛生防疫制度,異常死亡報告制度,進/出場等追溯制度,檢疫處理制度等。
(七)扣檢期間,不得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除水質凈化劑以外的藥物。
(八)扣檢過程中死亡的食用水生動物應及時移出存放池,經檢驗檢疫部門同意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九)每批食用水生動物扣檢結束后,應對扣檢場所內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扣檢期間使用的水和冰經有效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十)扣檢期間,應每日記錄扣檢情況,包括食用水生動物存活、死亡和處理情況等,有關記錄應至少保存6個月。
四、檢驗檢疫部門要求
(一)指定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應配備與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進口貿易量相適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資質條件的檢驗檢疫專業人員,數量不得少于2名。
(二)指定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實驗室應通過CNAS認可,具備開展水生動物常規病原微生物、寄生蟲、安全衛生等項目的檢測資質,配備與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能夠開展本口岸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相關安全衛生風險和水生動物疫病監測檢測。
(三)制定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規范和突發安全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日期:2016-08-05
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應持續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經材料審核和現場評估,現公布符合要求的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名單(附件2)。未列入名單的,須向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經質檢總局評估合格并列入名單后,方可開展進境食用水生動物貿易。
三、質檢總局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實施動態和分類管理。
四、對臺和邊境小額貿易涉及的食用水生動物進境口岸建設和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
2. 全國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名單
質檢總局
2016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
一、口岸
(一)進境口岸應為國家對外開放口岸。
(二)指定口岸轄區范圍內應建立現場查驗場所。
(三)指定口岸所在地應有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符合要求的扣檢場所。扣檢場所是指按照質檢總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安全風險預警要求,在檢驗檢疫合格放行前,用于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暫時扣留的場所。
(四)指定口岸應具有滿足進口需求的專業協查人員。
二、查驗場地及場所設施設備
指定口岸應具備防風防雨的查驗場地、采樣場所、辦公場所及檢疫處理等配套設施設備,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查驗場地面積應與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數量、批次相適應,查驗場地面積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查驗場地的溫度、光照、通風應滿足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現場查驗的要求。
(三)采樣場所應配置采樣工作臺、消毒池和必要的臨床檢查、采(封)樣工器具,包括:解剖工具、不銹鋼盤、手套、照相機、充氧設備、消毒設施設備、冷藏冰箱、保溫送樣箱、冰袋等。
(四)辦公場所應配置必要的辦公、通訊等設備,能夠滿足檢驗檢疫人員工作需要。
(五)配置必要的查驗設備,如:鏟車、操作臺、通風設備、木包裝拆卸和取樣工具等;查驗區域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六)配置必要的防疫消毒藥劑、器械及存放設施,具有經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防疫消毒人員。
(七)供排水、供電、照明、安全防護、防蟲防鼠設施齊全。
(八)具備死亡水生動物的暫存場所和配套設施設備。
三、扣檢場所
(一)扣檢場所周邊衛生環境良好,與周圍物理隔離,無污染源;具備供水、供電、查驗條件。
(二)扣檢場所存放池數量、容量應滿足該口岸扣檢需求。存放池獨立供排水、標識清楚,具有供氧、調溫、調節鹽度等水生動物生存條件,并采取有效的防逃逸措施。
(三)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品種的食用水生動物應分區存放,不同報檢批的食用水生動物應分池存放;各區、池內使用的工具器具應清晰標識并區分,不得混用。
(四)扣檢場所內用水、用冰應安全衛生。
(五)有專業技術人員對扣檢食用水生動物進行管理。
(六)制定并有效實施扣檢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衛生防疫制度,異常死亡報告制度,進/出場等追溯制度,檢疫處理制度等。
(七)扣檢期間,不得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除水質凈化劑以外的藥物。
(八)扣檢過程中死亡的食用水生動物應及時移出存放池,經檢驗檢疫部門同意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九)每批食用水生動物扣檢結束后,應對扣檢場所內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扣檢期間使用的水和冰經有效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十)扣檢期間,應每日記錄扣檢情況,包括食用水生動物存活、死亡和處理情況等,有關記錄應至少保存6個月。
四、檢驗檢疫部門要求
(一)指定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應配備與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進口貿易量相適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資質條件的檢驗檢疫專業人員,數量不得少于2名。
(二)指定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實驗室應通過CNAS認可,具備開展水生動物常規病原微生物、寄生蟲、安全衛生等項目的檢測資質,配備與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能夠開展本口岸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相關安全衛生風險和水生動物疫病監測檢測。
(三)制定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規范和突發安全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附件2 全國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名單
注:A:空運;B:水運;C:陸運 |
日期: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