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引導食品批發者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局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了《湖北省食品批發者經營行為規范(試行)》,現予公告,特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通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19號
電子郵箱:hbspltjgc@163.com
郵編:430000
截止時間:2016年8月28日
湖北省食品批發者經營行為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引導食品批發者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食品批發者,是指在食品經營活動中向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貨源的經營主體。
第三條食品批發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章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第四條食品批發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事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手續,領取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不含食用農產品,下同)批發者及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采用本規范。
第二章制度和人員
第六條食品批發者應當依法建立與其單位屬性、經營規模、設備設施水平和食品種類特性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下列管理制度:
(一)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進貨查驗及其記錄制度;
(三)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安全定期檢查和風險報告制度;
(五)不安全食品處置記錄制度;
(六)臨期食品處置制度;
(七)需要建立的其他制度。
第七條食品批發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內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八條食品批發者應當加強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下列要求:(一)對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三)對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安排就醫,調整工作崗位。
第九條食品批發者應當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督促食品從業人員在銷售食品時做到下列要求:
(一)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三)不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第三章貯存與運輸
第十條食品批發者貯存食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地面平坦易于清潔,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的設施,與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二)貯存設備、工具、容器等應保持衛生清潔,定期消毒;
(三)貯存的食品應隔墻、離地距離均在10cm以上;
(四)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確保貯存設備、設施滿足相應食品標簽標注的貯存條件要求,并對監控溫濕度等指標的儀器進行定期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
(五)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六)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等物質應分別包裝,明確標識,并與食品及包裝材料分隔放置。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蟲害消殺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七)每日對貯存場所進行檢查,并建立包括食品進庫和出庫時間、貯存場所溫濕度及其變化、通風和貯存設備工作情況等內容的檢查臺賬。
第十一條食品批發者在運輸食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工具具備預防機械性損傷的保護性設施和防雨、防塵等設施;(二)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運輸工具具備相應的特殊設施,并在運輸途中保證食品溫濕度等符合要求;
(三)嚴格控制裝卸貨時間,裝卸貨期間,食品溫度升高幅度不得超過3℃;
(四)食品運輸工具不運輸有毒有害物質;
(五)保持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的清潔,并對其進行定期或及時消毒。
第四章采購和銷售
第十二條食品批發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進貨查驗:
(一)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必要時與供貨者簽訂購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食品安全責任等;
(二)檢查食品的包裝、標簽、外在質量以及食品批次與合格證明的對應關系;
(三)對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進行運輸溫度測定;
(四)向供貨者索取銷售憑證;
(五)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購貨憑證;
(六)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則,分類、規范保存供貨者的有效證照和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憑證及有關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食品批發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十四條食品批發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向購貨者提供自身有效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并開具一式多聯、載有自身詳細信息(批發者名稱和地址、營業執照和許可證號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的銷售憑證,詳細填寫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和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的存根聯作為批發者的銷貨憑證和銷貨記錄,客戶聯作為購貨者的購貨憑證和進貨記錄。銷售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有條件的食品批發者應當積極使用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的電子化。
第五章自查和召回
第十六條食品批發者應當每月對貯存的食品開展一次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外觀質量、標簽標識等,看是否有過期、腐敗變質、包裝破損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等不安全食品,并做好自查記錄。檢查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批發者應當立即停止相關食品經營活動,并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食品批發者知悉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封存不安全食品,采取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經營者發布的召回公告和追溯不合格食品銷售去向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召回工作。
食品批發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批發者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并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需要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做到提前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時間、地點。
第十八條食品批發者應當記錄不安全食品停止經營、通知、召回和處置情況,并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應當包括停止經營、通知、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處置措施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
第十九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許可證照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并保存復印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就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責任等事項作出具體約定,收集入場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
第二十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和交流,定期對入場經營者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違規經營食品的行為和處理涉及本市場內涉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日期:2016-08-11
通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19號
電子郵箱:hbspltjgc@163.com
郵編:430000
截止時間:2016年8月28日
湖北省食品批發者經營行為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引導食品批發者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食品批發者,是指在食品經營活動中向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貨源的經營主體。
第三條食品批發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章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第四條食品批發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事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手續,領取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不含食用農產品,下同)批發者及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采用本規范。
第二章制度和人員
第六條食品批發者應當依法建立與其單位屬性、經營規模、設備設施水平和食品種類特性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下列管理制度:
(一)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進貨查驗及其記錄制度;
(三)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安全定期檢查和風險報告制度;
(五)不安全食品處置記錄制度;
(六)臨期食品處置制度;
(七)需要建立的其他制度。
第七條食品批發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內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八條食品批發者應當加強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下列要求:(一)對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三)對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安排就醫,調整工作崗位。
第九條食品批發者應當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督促食品從業人員在銷售食品時做到下列要求:
(一)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三)不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第三章貯存與運輸
第十條食品批發者貯存食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地面平坦易于清潔,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的設施,與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二)貯存設備、工具、容器等應保持衛生清潔,定期消毒;
(三)貯存的食品應隔墻、離地距離均在10cm以上;
(四)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確保貯存設備、設施滿足相應食品標簽標注的貯存條件要求,并對監控溫濕度等指標的儀器進行定期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
(五)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六)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等物質應分別包裝,明確標識,并與食品及包裝材料分隔放置。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蟲害消殺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七)每日對貯存場所進行檢查,并建立包括食品進庫和出庫時間、貯存場所溫濕度及其變化、通風和貯存設備工作情況等內容的檢查臺賬。
第十一條食品批發者在運輸食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工具具備預防機械性損傷的保護性設施和防雨、防塵等設施;(二)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運輸工具具備相應的特殊設施,并在運輸途中保證食品溫濕度等符合要求;
(三)嚴格控制裝卸貨時間,裝卸貨期間,食品溫度升高幅度不得超過3℃;
(四)食品運輸工具不運輸有毒有害物質;
(五)保持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的清潔,并對其進行定期或及時消毒。
第四章采購和銷售
第十二條食品批發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進貨查驗:
(一)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必要時與供貨者簽訂購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食品安全責任等;
(二)檢查食品的包裝、標簽、外在質量以及食品批次與合格證明的對應關系;
(三)對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進行運輸溫度測定;
(四)向供貨者索取銷售憑證;
(五)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購貨憑證;
(六)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則,分類、規范保存供貨者的有效證照和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憑證及有關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食品批發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十四條食品批發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向購貨者提供自身有效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并開具一式多聯、載有自身詳細信息(批發者名稱和地址、營業執照和許可證號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的銷售憑證,詳細填寫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和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的存根聯作為批發者的銷貨憑證和銷貨記錄,客戶聯作為購貨者的購貨憑證和進貨記錄。銷售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有條件的食品批發者應當積極使用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的電子化。
第五章自查和召回
第十六條食品批發者應當每月對貯存的食品開展一次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外觀質量、標簽標識等,看是否有過期、腐敗變質、包裝破損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等不安全食品,并做好自查記錄。檢查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批發者應當立即停止相關食品經營活動,并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食品批發者知悉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封存不安全食品,采取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經營者發布的召回公告和追溯不合格食品銷售去向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召回工作。
食品批發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批發者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并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需要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做到提前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時間、地點。
第十八條食品批發者應當記錄不安全食品停止經營、通知、召回和處置情況,并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應當包括停止經營、通知、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處置措施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
第十九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許可證照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并保存復印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就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責任等事項作出具體約定,收集入場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
第二十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和交流,定期對入場經營者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條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違規經營食品的行為和處理涉及本市場內涉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