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營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大連市市場監管局聚焦企業和群眾所思所盼,深化服務型執法改革創新,實行“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執法新模式,持續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現公布5起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中山區某休閑店超過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當事人從事餐飲經營,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類食品制售及自制飲品銷售,但當事人于2024年6月8日銷售冷食類食品及自制飲品:“生魚片拼盤”1份,售價150元;“大杯自制櫻桃酒”1杯,售價30元;“自制百香果蜂蜜氣泡水”1杯,售價2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不再銷售自制飲品,并于2024年8月21日辦理增項,增加“冷食類”食品制售,系初次違法,制售的食品數量較少,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通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三 甘井子區紅旗街道某便利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辣條案
經查,2024年8月3日,當事人從大連某商貿有限公司采購1盒(20袋)涉案辣條,采購價15元/盒,售價1元/袋。涉案辣條生產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質期4個月,當事人在保質期內銷售18袋。2024年11月4日,當事人將超過保質期的兩袋涉案辣條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系初次違法,經執法人員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貨值金額較低,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通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四 大連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未貼有中文標簽進口紅酒案
經查,當事人從事餐飲經營,店內有紅酒銷售。2024年7月13日,當事人將4瓶某品牌進口紅酒售出,該4瓶進口紅酒未貼有中文標簽。涉案紅酒系當事人從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采購,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夠如實說明來源,涉案紅酒數量較少,系初次違法,經執法人員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積極進行整改,對其他待售進口紅酒全面排查,未發現未貼中文標簽進口紅酒,沒有證據證明因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五 旅順口區某食品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香腸案
經查,當事人從事超市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2024年9月6日,當事人從旅順口區某貿易商行采購某品牌香腸30袋(45克/袋),進貨價1.7元/袋,售價2元/袋。涉案香腸生產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質期120天,當事人在保質期內售出28袋。2024年12月20日,當事人將超過保質期的兩袋涉案香腸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索取供貨商經營資質及供貨清單,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執法人員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出召回公告,主動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系初次違法,涉案“香腸”共計2袋,貨值金額較低。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通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旅順口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近年來,大連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柔性執法服務新舉措,根據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實施差異化處置,對輕微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免罰,督促限期整改,給予市場主體適度容錯糾錯空間,不斷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持續助力經營主體健康發展。
日期:2025-06-06
案例二 中山區某休閑店超過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當事人從事餐飲經營,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類食品制售及自制飲品銷售,但當事人于2024年6月8日銷售冷食類食品及自制飲品:“生魚片拼盤”1份,售價150元;“大杯自制櫻桃酒”1杯,售價30元;“自制百香果蜂蜜氣泡水”1杯,售價2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不再銷售自制飲品,并于2024年8月21日辦理增項,增加“冷食類”食品制售,系初次違法,制售的食品數量較少,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通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三 甘井子區紅旗街道某便利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辣條案
經查,2024年8月3日,當事人從大連某商貿有限公司采購1盒(20袋)涉案辣條,采購價15元/盒,售價1元/袋。涉案辣條生產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質期4個月,當事人在保質期內銷售18袋。2024年11月4日,當事人將超過保質期的兩袋涉案辣條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系初次違法,經執法人員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貨值金額較低,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通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四 大連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未貼有中文標簽進口紅酒案
經查,當事人從事餐飲經營,店內有紅酒銷售。2024年7月13日,當事人將4瓶某品牌進口紅酒售出,該4瓶進口紅酒未貼有中文標簽。涉案紅酒系當事人從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采購,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夠如實說明來源,涉案紅酒數量較少,系初次違法,經執法人員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積極進行整改,對其他待售進口紅酒全面排查,未發現未貼中文標簽進口紅酒,沒有證據證明因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五 旅順口區某食品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香腸案
經查,當事人從事超市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2024年9月6日,當事人從旅順口區某貿易商行采購某品牌香腸30袋(45克/袋),進貨價1.7元/袋,售價2元/袋。涉案香腸生產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質期120天,當事人在保質期內售出28袋。2024年12月20日,當事人將超過保質期的兩袋涉案香腸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簡 評】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索取供貨商經營資質及供貨清單,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執法人員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出召回公告,主動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系初次違法,涉案“香腸”共計2袋,貨值金額較低。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通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旅順口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處罰。同時加強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斷提高規范經營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近年來,大連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柔性執法服務新舉措,根據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實施差異化處置,對輕微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免罰,督促限期整改,給予市場主體適度容錯糾錯空間,不斷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持續助力經營主體健康發展。
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