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的通知》(國標委綜合函[2017]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審核、公示等程序,確定廢止19項浙江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廢止時間自公告之日起。現予以公告(詳見附件)。
附件: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方標準廢止公.doc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2月13日
日期:2017-03-23
附件: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方標準廢止公.doc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2月13日
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