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2002年6月10日通過的《各成員國關于食品補充劑方針(2002/46/EC)》(簡稱《方針》)對食品補充劑的定義、成分要求、劑量要求都做出了規定。
其對食品補充劑(Food Supplements)的定義是“用于補充普通膳食的濃縮的營養素或其他有營養學或生理學的功效成分,其在銷售的劑量形式上可以是膠囊、錠劑、片劑、丸劑或其他相似形式,如香包粉劑、液體的安培劑、滴狀散劑等小單位量形式的一類物質,其中營養素指的是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
《方針》對可用于食品補充劑的營養素限定了具體的種類(包括13種維生素與16種礦物質元素)與形式,只有這些種類與形式的營養素才可被當作食品補充劑的營養素。比如,尼克酸只允許以煙酸與煙酰胺這兩種形式作為食品補充劑。
《方針》要求,設定食品補充劑中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的最大量時要考慮“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基于通常可接受科學數據的科學風險值的最高上限與對不同消費人群的不同敏感性要求,及消費者從其他膳食中所攝入的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的量”,還要考慮“人群對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的參考攝入量”.設定最小劑量時應考慮“食品補充劑中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每日消費的顯著性劑量”.
《方針》還對食品補充劑的標簽進行了規定,要求標簽中應有“食品補充劑”的字樣,且要包括“每日消費的產品推薦量,每日不可超過的劑量警告,食品補充劑不可作為食物多樣性的替代品的警告性說明,標簽中不可暗示普通膳食中膳食平衡與食物多樣無法提供適當的營養素數量”等信息。
日期: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