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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特殊膳食用食品膳食補充劑簡介

   2010-08-17 中國疾控中心殷繼永770
核心提示:在加拿大的相關規章中,沒有專門針對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的定義,使用的是營養補充劑(Nutritional Supplements)

    在加拿大的相關規章中,沒有專門針對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的定義,使用的是“營養補充劑”(Nutritional Supplements)。加拿大在《食品中維生素與礦物質的添加2005,加拿大的政策建議與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中,參照《食品與藥品規章》(B.24.201)中對營養補充劑(Nutritional Supplements)的定義,并將其列為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一種。對其的定義是“對能量和基本營養素可能不充足的膳食進行補充的產品”,同時說明“這種包括蛋白質、脂肪與碳水化合物的營養補充劑的能量值不同于實際上不提供能量的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補充劑”.由此可見,加拿大的營養補充劑既不同于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補充劑,也不同于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它更多地考慮了能量的攝入。

    《實施方案》具體指出:加拿大當前對營養補充劑營養需要的調整是表述在能量基礎之上的;其對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最大、最小值水平的取值范圍可根據不同產品的需要而靈活掌握。

    加拿大修訂營養補充劑相關規章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以前對營養補充劑中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的營養素說明是基于1990年的營養參考量,這一說明中提出了向每150千卡熱量提供1/3-1/2推薦營養素攝入量的要求。這些補充劑本意是用于補充每天所消費的營養不充足的膳食,但事實上,市場上有大量不同的針對快餐、運動員及生活活力的營養補充劑,這使得人們可能在一天內消費多份量的營養補充劑。另一方面,加拿大在《食品與藥品規章》中提出了高營養素密度的要求,可能  導致人們從這些營養補充食品中實際攝入的營養素超過這些營養素各自的最高安全限量。因此,加拿大在《實施方案》中提出,有關營養補充劑的規章應與新的RDAs/AIs相一致。

    此外,由醫學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IOM)建立的最高量的觀點中,對一些微量營養素的攝入在一些年齡段(如兒童)的每日膳食營養素供給量(RDAs)/適宜攝入量(AIs)是有重疊的。所以,《實施方案》中提出了對營養補充劑相關規章的修訂提議。

    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營養補充劑中具體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水平的建立應針對不同人群各年齡組段所需營養補充劑的要求;2002年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DRI)報告中提出了不同年齡、性別人群的能量評估,各年齡、性別人群的RDAs/AIs中維生素與礦物元素水平應以每100千卡的形式來加以表述;兒童營養補充劑的最小能量應由每份產品中150千卡降至100千卡;當前的蛋白質、脂肪與脂肪酸的要求不應做改動;營養補充劑要包括8種B族營養素,可選用的營養素包括維生素A、D、C、E及鈣、磷、鐵、碘化物、銅、鋅、錳、硒、鉻與鉬;無特定針對目標的營養補充劑應能提供對成年男性(19-30歲)的基于最新建立的RDAs/AIs要求的維生素與礦物質(其中除了鈣是對14歲-18歲男性的RDA/AIs),并提供1500千卡中各種微量營養素的RDAs/AIs,這種對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調整應以每100千卡的形式進行表述;要有單獨適合于運動員等個體的配方設計;針對1-3歲幼兒的營養補充劑要提供基于IOM 的RDA/AIs為這一年齡組提出的1000千卡熱量攝入的維生素與礦物質元素的水平,其表述時要表述基于100千卡。此外,還有針對孕期婦女、51-70歲成人、70歲以上成年人的營養補充品的具體要求說明。



日期: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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