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
即將于2017年5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允許小作坊生產糧食釀造白酒。目前,我市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眾多,該《條例》正式實施后,將面臨較大的監管難度。為切實貫徹《條例》及創建工作提出的“積極支持、引導食品小作坊上檔升級”的要求,按照“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現就進一步規范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對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力度
(一)加強監督檢查。要將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列為監管重點,全面納入風險分級管理(一律確定為R4級),對應的年度日常監督檢查頻次不低于4次。要切實落實監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渝食藥監食生產〔2015〕71號)的規定,督促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工藝、必備生產設備、必備生產車間組織生產,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對于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問題要堅決依法查處。
(二)開展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對發現小作坊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將立即責令其停產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理。將小作坊白酒的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為監督抽檢的重點。加強對白酒產品中塑化劑的抽樣檢驗,發現白酒中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立即責令小作坊停產整頓,徹查原因。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備案證(2017年5月1日后為登記證)生產加工白酒的行為,嚴厲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組織聯合打擊行動,嚴肅查處大案要案。
二、允許新辦糧食釀造白酒(原酒)灌裝企業的相關要求
根據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第十五條對限制類產業指導目錄的確定原則,現允許向新辦的“以糧食釀造白酒(原酒)為原料,進行加工灌裝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具體要求如下:
(一)相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名稱為:白酒(液態),《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備注“僅限以糧食釀造白酒(原酒)為原料進行加工灌裝”字樣],其中,原料應為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糧食釀造白酒(原酒)。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分局即可受理相應許可申請。
(二)上述企業必備的生產場所應包括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化驗室等;應采用自動灌裝設備;出廠檢驗設備及檢驗項目在滿足《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基礎上,增加檢驗氰化物指標。
(三)另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糧食釀造白酒(原酒),僅可通過散裝或簡易包裝后銷售,不得進行預包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日期:2017-04-28
即將于2017年5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允許小作坊生產糧食釀造白酒。目前,我市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眾多,該《條例》正式實施后,將面臨較大的監管難度。為切實貫徹《條例》及創建工作提出的“積極支持、引導食品小作坊上檔升級”的要求,按照“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現就進一步規范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對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力度
(一)加強監督檢查。要將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列為監管重點,全面納入風險分級管理(一律確定為R4級),對應的年度日常監督檢查頻次不低于4次。要切實落實監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渝食藥監食生產〔2015〕71號)的規定,督促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工藝、必備生產設備、必備生產車間組織生產,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對于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問題要堅決依法查處。
(二)開展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對發現小作坊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將立即責令其停產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理。將小作坊白酒的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為監督抽檢的重點。加強對白酒產品中塑化劑的抽樣檢驗,發現白酒中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立即責令小作坊停產整頓,徹查原因。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備案證(2017年5月1日后為登記證)生產加工白酒的行為,嚴厲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組織聯合打擊行動,嚴肅查處大案要案。
二、允許新辦糧食釀造白酒(原酒)灌裝企業的相關要求
根據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第十五條對限制類產業指導目錄的確定原則,現允許向新辦的“以糧食釀造白酒(原酒)為原料,進行加工灌裝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具體要求如下:
(一)相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名稱為:白酒(液態),《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備注“僅限以糧食釀造白酒(原酒)為原料進行加工灌裝”字樣],其中,原料應為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糧食釀造白酒(原酒)。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分局即可受理相應許可申請。
(二)上述企業必備的生產場所應包括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化驗室等;應采用自動灌裝設備;出廠檢驗設備及檢驗項目在滿足《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基礎上,增加檢驗氰化物指標。
(三)另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糧食釀造白酒(原酒),僅可通過散裝或簡易包裝后銷售,不得進行預包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