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2017年第1號、第8號通告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7年第1號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東(網站)自營銷售的巴旦木(烘炒類),標稱生產企業為安徽省憨豆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總局2017年第8號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銷售的原漿酒(十年原漿),標稱生產企業為安徽金滿院酒業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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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網站)自營銷售的巴旦木(烘炒類)經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向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商城)送達了檢驗報告。經查,在京東商城經營上述產品的經營企業為上海圓邁商貿有限公司。京東商城作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能夠提供上述產品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以及與其簽訂的“京東JD.COM開放平臺店鋪服務協議”。入網經營者上海圓邁商貿有限公司提供了情況說明,表明上述產品由其銷售、開票、并提供售后服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已責令京東商城立即停止為上海圓邁商貿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臺服務,并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將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移送至入網經營者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ǘ┰瓭{酒(十年原漿)處置情況
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銷售的原漿酒(十年原漿)經檢驗甜蜜素項目不合格。北京市豐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該商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商行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30元,罰款人民幣80000元。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日期:2017-05-02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7年第1號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東(網站)自營銷售的巴旦木(烘炒類),標稱生產企業為安徽省憨豆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總局2017年第8號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銷售的原漿酒(十年原漿),標稱生產企業為安徽金滿院酒業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ㄒ唬┌偷┠荆ê娉搭悾┨幹们闆r
京東(網站)自營銷售的巴旦木(烘炒類)經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向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商城)送達了檢驗報告。經查,在京東商城經營上述產品的經營企業為上海圓邁商貿有限公司。京東商城作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能夠提供上述產品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以及與其簽訂的“京東JD.COM開放平臺店鋪服務協議”。入網經營者上海圓邁商貿有限公司提供了情況說明,表明上述產品由其銷售、開票、并提供售后服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已責令京東商城立即停止為上海圓邁商貿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臺服務,并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將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移送至入網經營者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ǘ┰瓭{酒(十年原漿)處置情況
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銷售的原漿酒(十年原漿)經檢驗甜蜜素項目不合格。北京市豐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該商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北京藍志博洋食品商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商行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30元,罰款人民幣80000元。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