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42號),涉及我省2家生產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洪湖市洪湖浪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標稱洪湖市洪湖浪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生產日期:2016-05-13),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洪湖市洪湖浪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同時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召回違法產品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發生,符合《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給予該公司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洪)食藥監食罰〔2016〕146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公司針對問題進行排查分析,主要原因是玉米油受不良氣體的污染。對此,該公司召開了會議明確責任,提出整改措施,成立了車間質量控制小組,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2016年11月3日,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了整改復查。
二、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鸚鵡洲店經營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標稱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鸚鵡洲店經營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生產日期:2016-05-13),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鸚鵡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屬于“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給予該公司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武)食藥監食罰〔2016〕01-43012號。
日期:2017-05-26
一、洪湖市洪湖浪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標稱洪湖市洪湖浪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生產日期:2016-05-13),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洪湖市洪湖浪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同時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召回違法產品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發生,符合《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給予該公司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洪)食藥監食罰〔2016〕146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公司針對問題進行排查分析,主要原因是玉米油受不良氣體的污染。對此,該公司召開了會議明確責任,提出整改措施,成立了車間質量控制小組,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2016年11月3日,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了整改復查。
二、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鸚鵡洲店經營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標稱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鸚鵡洲店經營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生產日期:2016-05-13),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鸚鵡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屬于“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給予該公司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武)食藥監食罰〔2016〕01-43012號。
日期: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