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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于深化檢疫處理單位市場化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通函〔2017〕247號)

   2017-07-04 國家質檢總局936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81號)公布以來,各直屬局根據辦法的規定和總局相關文件要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81號)公布以來,各直屬局根據辦法的規定和總局相關文件要求,積極開展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審批工作,努力推進檢疫處理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與國務院推進行政審批改革、深入簡政放權、打破壟斷經營、凈化營商環境等“放管服”要求仍有差距。為進一步改進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審批工作,加大檢疫處理市場化改革力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現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前置條件
 
    (一)簡化危險化學品前置許可證明文件。對于需要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申請單位,不再要求其提供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運輸相關許可證明或無需辦理許可證明的證明文件,但應由申請單位法人就其從業人員及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符合相關規定作出書面申明。
 
    (二)不再要求提供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已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各地在受理申請時,不再要求提供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明。
 
    二、大力推進檢疫處理市場化改革
 
    (三)加大檢疫處理單位審批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網絡、公告等形式公開檢疫處理單位審批相關資料,宣傳檢疫處理工作的基本特點、發展趨勢等,使社會企業了解檢疫處理工作,吸引社會企業參與檢疫處理工作。
 
    (四)加強社會檢疫處理單位的培育。對于有意愿從事檢疫處理業務的社會企業,積極對其進行一對一幫扶,指導其完善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推動其符合各項審批條件。
 
    (五)公平公正審批。在審批工作中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類申請單位適用同樣的審批標準,嚴格禁止在審批中對不同申請單位設置不同門檻、額外要求,要實施無差別審批,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對于通過審批的檢疫處理單位,檢驗檢疫部門不得人為對其開展檢疫處理業務設置其他條件,堅決防止檢疫處理單位依托檢驗檢疫部門壟斷經營,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進一步提高檢疫處理審批管理工作水平
 
    (七)深化審批事項信息公開。按照行政審批管理工作統一要求,通過門戶網站、行政許可窗口等途徑深入推進檢疫處理核準公開公示,包括公開辦理、咨詢、監督、投訴工作程序、途徑和渠道,及時公開已核準單位和人員信息。
 
    (八)強化現場考核。加強對申請單位從業人員現場操作技能及規范性的考核。強化對檢疫處理場所、設施審核,檢疫處理場所、設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配備相應的檢疫處理、檢測、防護設備。
 
    (九)完善審批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審批機制,此前下放分支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審批的,要收回審批權限由直屬局進行審批,解決“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問題。
 
    (十)加強對審批工作監督。對外公開投訴渠道,及時對企業的投訴和意見進行調查,對于審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對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要建立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審批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審批檔案管理。
 
    四、加強對檢疫處理單位的后續管理
 
    (十一)督促從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督促檢疫處理單位落實檢疫處理工作質量主體責任,切實按相關規定及要求進行操作,確保檢疫處理工作質量。督促從業單位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運輸、儲存、使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在檢疫處理業務中按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并加強日常管理,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十二)完善定期核查工作制度。結合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資質核準要求,定期對轄區內檢疫處理單位基本情況、人員配置、設施設備、檔案記錄、工作質量等進行核查和檢查,確保其持續滿足審批條件。對發生變更的檢疫處理單位,要督促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對不再滿足資質要求的檢疫處理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要求,視情節要求其整改,嚴重的取消其從業資格。
 
    (十三)加強檢疫處理事中事后監管。全面落實質檢總局關于衛生處理和動植物檢疫處理的要求,強化對檢疫處理單位相關業務的事中事后監管。嚴格禁止未取得資質的檢疫處理單位及人員從事出入境檢疫處理業務,嚴格禁止超范圍從事出入境檢疫處理業務,對于違反規定的要嚴格查處。
 
    (十四)加強誠信管理。要對檢疫處理單位實施誠信管理,合理設置誠信管理等級,采集信用信息,定期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對不同信用等級檢疫處理單位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對失信的檢疫處理單位應采取加嚴監管措施。
 
    (十五)依法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對監管中發現檢疫處理單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要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處罰。
 
    (十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檢驗檢疫部門應與安監、交通、港航等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通過加強監管信息溝通,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檢疫處理單位各項條件符合規定,能夠正常、有效、安全地開展檢疫處理工作。
 
    《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從業人員核準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通函〔2016〕178號)及其附件中相應內容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其他內容仍然有效。審批過程中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以《關于印發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文書的通知》(國質檢法〔2004〕275號)、《質檢總局法規司關于規范部分行政許可文書格式的通知》(質檢法函〔2017〕54號)及其后續修訂確定的格式為準。
 
    各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內部分工協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在推進檢疫處理單位市場化改革的同時,強化后續監管,不斷提升檢疫處理工作水平。
 
    質檢總局
 
    2017年6月1日
 



日期:2017-07-04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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