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四個最嚴”和“四有兩責”要求,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安全可靠,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決定在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中實施《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公示欄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公示欄制度,切實凸顯“三級網格”監管責任,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小作坊從業人員和社會人士監督、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落實食品安全各方責任,建立行政監管和社會共治相結合、小作坊內部警示與外部監督相補充的機制,爭取食品安全風險早發現,早排除,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降低食品安全風險損失,保障全省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責任信息公示內容
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九有一公開三承諾”公示欄主要公示如下信息: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責任主體和生產加工資質。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和監督管理制度,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注: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照片位置附5寸彩色免冠照片);營業執照:依法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憑證;生產加工許可證:依法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表明達到食品安全生產加工條件,可以進行批準食品品種生產加工活動的憑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九有一公開三承諾”主體責任標準。九有:有合法的主體資質;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工藝技術和管理制度;有食品原輔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場所;有食品加工、保存等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處理、存放等衛生防護設施;有原輔料的索票索證和進貨臺賬記錄;有生產加工記錄臺賬;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有生產加工場所的有權使用證明;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承諾書。一公開:公開食品(安全質量)檢驗信息。三承諾:生產加工的食品合格、生產加工的食品可追溯、消費者購買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賠付。
(三)從業人員健康信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才能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相關活動。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責任落實基本共治信息。食品品種明細;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見附件3)。以上信息為必須公示的信息。各地可結合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實際情況,增加部分公示信息。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設立公示牌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監管部門將小作坊公示欄相關信息進行網上公示。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信息公示欄的設置與維護
已獲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獲證后的2個月內,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欄的大小建議控制在長×寬為:100cm×100cm。各地也可根據材質和裁減方法適當調整公示欄大小。食品生產加工資質信息、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品種明細、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紀錄等可能存在信息更換的欄目,建議采用塑封插片的方式實現。公示欄各具體內容的區域分布、顏色、字體、字號由各市(州)局根據小作坊生產經營實際和監管工作需要自行制定,省局設計的公示欄模板僅供參照(附件1)。
監管信息發生變化的,屬地監管部門應主動、及時進行公示信息變更。各地可結合公示欄的設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公示檢查內容、日期和檢查結論等信息,并在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時更新檢查信息。
首次建立公示欄的小作坊,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已建立公示欄的小作坊,各地可以結合工作部署,變更或保留現有公示欄,完善相關信息,待公示欄內容更新或重新設置時再統一更換。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實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責任公示欄制度,是貫徹落實“四個最嚴”和“四有兩責”要求的有效載體,是切實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監管責任的重要舉措。各市(州)監管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嚴密組織、精心部署。并參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附件4),做好屬地小作坊的核查發證工作。
(二)明確內容、制定計劃。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公示具體內容、實施方案、進度安排,確保在2017年年底前將該項工作覆蓋到我省全部獲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三)督導檢查,推動落實。各市(州)食品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執行公示欄制度情況,并對安全信息公開情況進行適時檢查,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內容。省局將抽調精干組成督導組,于10月份對各市(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相關結果將反饋至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欄制度的實施、完成情況將作為年終考核重要內容,結果在全省范圍內通報。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地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匯報食品生產企業安全信息公示欄制度落實情況,邀請當地“兩代表一委員”、新聞媒體參加公示欄發放活動;通過網絡、電視、報刊等多種媒介,向社會宣傳實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制度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宣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規定以及企業和監管部門各方責任;以發放、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為契機,對小作坊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提高其守法意識;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著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監督、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格局,努力提高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
相關工作落實和推進情況,請各地于每月30日前報省局食品生產處。
聯系人:王海明
聯系電話:0971—8277790
電子郵箱:124800753@qq.com
附件1: 省局設計公示欄模板
附件2: 省、市(州)定員、定崗、定責二級監管人員名單
附件3: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附件4: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1:省局設計公示欄模板
附件2:省、市(州)定員、定崗、定責二級監管人員名單
附件3: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附件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日期:2017-08-10
為全面貫徹落實“四個最嚴”和“四有兩責”要求,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安全可靠,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決定在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中實施《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公示欄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公示欄制度,切實凸顯“三級網格”監管責任,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小作坊從業人員和社會人士監督、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落實食品安全各方責任,建立行政監管和社會共治相結合、小作坊內部警示與外部監督相補充的機制,爭取食品安全風險早發現,早排除,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降低食品安全風險損失,保障全省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責任信息公示內容
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九有一公開三承諾”公示欄主要公示如下信息: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責任主體和生產加工資質。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和監督管理制度,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注: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照片位置附5寸彩色免冠照片);營業執照:依法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憑證;生產加工許可證:依法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表明達到食品安全生產加工條件,可以進行批準食品品種生產加工活動的憑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九有一公開三承諾”主體責任標準。九有:有合法的主體資質;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工藝技術和管理制度;有食品原輔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場所;有食品加工、保存等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處理、存放等衛生防護設施;有原輔料的索票索證和進貨臺賬記錄;有生產加工記錄臺賬;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有生產加工場所的有權使用證明;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承諾書。一公開:公開食品(安全質量)檢驗信息。三承諾:生產加工的食品合格、生產加工的食品可追溯、消費者購買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賠付。
(三)從業人員健康信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才能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相關活動。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責任落實基本共治信息。食品品種明細;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見附件3)。以上信息為必須公示的信息。各地可結合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實際情況,增加部分公示信息。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設立公示牌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監管部門將小作坊公示欄相關信息進行網上公示。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信息公示欄的設置與維護
已獲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獲證后的2個月內,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欄的大小建議控制在長×寬為:100cm×100cm。各地也可根據材質和裁減方法適當調整公示欄大小。食品生產加工資質信息、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品種明細、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紀錄等可能存在信息更換的欄目,建議采用塑封插片的方式實現。公示欄各具體內容的區域分布、顏色、字體、字號由各市(州)局根據小作坊生產經營實際和監管工作需要自行制定,省局設計的公示欄模板僅供參照(附件1)。
監管信息發生變化的,屬地監管部門應主動、及時進行公示信息變更。各地可結合公示欄的設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公示檢查內容、日期和檢查結論等信息,并在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時更新檢查信息。
首次建立公示欄的小作坊,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已建立公示欄的小作坊,各地可以結合工作部署,變更或保留現有公示欄,完善相關信息,待公示欄內容更新或重新設置時再統一更換。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實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責任公示欄制度,是貫徹落實“四個最嚴”和“四有兩責”要求的有效載體,是切實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監管責任的重要舉措。各市(州)監管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嚴密組織、精心部署。并參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附件4),做好屬地小作坊的核查發證工作。
(二)明確內容、制定計劃。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公示具體內容、實施方案、進度安排,確保在2017年年底前將該項工作覆蓋到我省全部獲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三)督導檢查,推動落實。各市(州)食品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執行公示欄制度情況,并對安全信息公開情況進行適時檢查,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內容。省局將抽調精干組成督導組,于10月份對各市(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相關結果將反饋至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欄制度的實施、完成情況將作為年終考核重要內容,結果在全省范圍內通報。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地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匯報食品生產企業安全信息公示欄制度落實情況,邀請當地“兩代表一委員”、新聞媒體參加公示欄發放活動;通過網絡、電視、報刊等多種媒介,向社會宣傳實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制度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宣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規定以及企業和監管部門各方責任;以發放、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為契機,對小作坊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提高其守法意識;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著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監督、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格局,努力提高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
相關工作落實和推進情況,請各地于每月30日前報省局食品生產處。
聯系人:王海明
聯系電話:0971—8277790
電子郵箱:124800753@qq.com
附件1: 省局設計公示欄模板
附件2: 省、市(州)定員、定崗、定責二級監管人員名單
附件3: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附件4: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1:省局設計公示欄模板
附件2:省、市(州)定員、定崗、定責二級監管人員名單
附件3: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附件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