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本級抽檢中,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抽樣編號分別為GC17000315007和GC17000315008)均為安賽蜜項目不合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相關產品進行了核查,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前期處置情況
(一)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粽、黑香米棕
2017年5月22日,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刻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將檢驗報告送達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同時,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的紅棗粽、黑香米粽產品。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
2017年5月27日,聊城市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賣場內已無上述2批次不合格粽子。該公司在網上看到國家總局通告后已主動對以上產品實施下架。已查明該批次紅棗粽購進數量259kg,銷售29kg,未銷售數量230kg;黑香米粽購進數量229.5kg,銷售19.5kg,未銷售數量210kg。
二、調查查處情況
(一)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粽、黑香米棕
經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調查,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分別生產上述紅棗粽701.5kg(10kg/箱)、黑香米粽501kg(10kg/箱),均已銷售完畢,已召回67箱,共計670公斤。
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安賽蜜的紅棗粽、黑香米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已經主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
聊城市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涉案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并于當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本案所涉及的紅棗粽和黑香米粽均是青島好滋味工貿有限公司以專柜的形式供貨到當事人處,當事人只負責查驗其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相關資質,合格后由其在專柜進行銷售。當事人購進的紅棗粽和黑香米粽的生產日期均為2017年3月20日,紅棗粽共購進259kg,購進價格為8元/kg,銷售價格為15.6元/kg;黑香米粽共購進229.5kg,購進價格為8元/kg,銷售價格為21.6元/kg,截至2017年5月27日共銷售紅棗粽29kg、黑香米粽19.5kg,兩種產品共獲利潤485.6元。當事人未售出的紅棗粽230kg、黑香米粽210kg被依法封存。當事人在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場提供了供貨商的有關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食品數量不多,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且能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辦法》的基本原則,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則》,綜合考慮本案違法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因素,綜合裁量,合理適用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作出沒收未售出的紅棗粽230kg、黑香米粽210kg,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一)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粽、黑香米棕
在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自查,確認不合格原因為:配料員操作失誤,誤將實驗新口味八寶粥罐頭用的安賽蜜混入紅棗粽和黑香米棕。目前,該公司已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更加嚴格的配料制度,對配料員給予嚴格處罰并進行系統培訓;二是配料員做好配料記錄,每天配料記錄要與生產量核對;三是每月辦公室對原料、添加劑等入庫單與配料記錄核對;四是配好的料做好標記,并用不同顏色的容器存放,以免混淆;五是不同原料使用的不同添加劑隔離存放。因當前為粽子生產淡季,企業季節性停產,無法進行現場核查和抽樣。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
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被抽檢的兩種產品均非經營企業原因導致的不合格。
特此公告。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日期:2017-08-24
一、前期處置情況
(一)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粽、黑香米棕
2017年5月22日,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刻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將檢驗報告送達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同時,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的紅棗粽、黑香米粽產品。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
2017年5月27日,聊城市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賣場內已無上述2批次不合格粽子。該公司在網上看到國家總局通告后已主動對以上產品實施下架。已查明該批次紅棗粽購進數量259kg,銷售29kg,未銷售數量230kg;黑香米粽購進數量229.5kg,銷售19.5kg,未銷售數量210kg。
二、調查查處情況
(一)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粽、黑香米棕
經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調查,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分別生產上述紅棗粽701.5kg(10kg/箱)、黑香米粽501kg(10kg/箱),均已銷售完畢,已召回67箱,共計670公斤。
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安賽蜜的紅棗粽、黑香米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已經主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
聊城市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涉案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并于當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本案所涉及的紅棗粽和黑香米粽均是青島好滋味工貿有限公司以專柜的形式供貨到當事人處,當事人只負責查驗其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相關資質,合格后由其在專柜進行銷售。當事人購進的紅棗粽和黑香米粽的生產日期均為2017年3月20日,紅棗粽共購進259kg,購進價格為8元/kg,銷售價格為15.6元/kg;黑香米粽共購進229.5kg,購進價格為8元/kg,銷售價格為21.6元/kg,截至2017年5月27日共銷售紅棗粽29kg、黑香米粽19.5kg,兩種產品共獲利潤485.6元。當事人未售出的紅棗粽230kg、黑香米粽210kg被依法封存。當事人在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場提供了供貨商的有關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食品數量不多,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且能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辦法》的基本原則,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則》,綜合考慮本案違法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因素,綜合裁量,合理適用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東昌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作出沒收未售出的紅棗粽230kg、黑香米粽210kg,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一)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粽、黑香米棕
在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自查,確認不合格原因為:配料員操作失誤,誤將實驗新口味八寶粥罐頭用的安賽蜜混入紅棗粽和黑香米棕。目前,該公司已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更加嚴格的配料制度,對配料員給予嚴格處罰并進行系統培訓;二是配料員做好配料記錄,每天配料記錄要與生產量核對;三是每月辦公室對原料、添加劑等入庫單與配料記錄核對;四是配好的料做好標記,并用不同顏色的容器存放,以免混淆;五是不同原料使用的不同添加劑隔離存放。因當前為粽子生產淡季,企業季節性停產,無法進行現場核查和抽樣。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紅棗粽、黑香米粽
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被抽檢的兩種產品均非經營企業原因導致的不合格。
特此公告。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