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粽子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8號)

   2017-08-24 四川省食藥監局383
核心提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5批次粽子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84號),涉及我省成都全益食品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5批次粽子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84號),涉及我省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不合格粽子產品。現將該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7年第84號通告我省2批次不合格粽子,抽樣單編號:GC17000395330、GC17000395331;產品名稱:豬肉粽、八寶粽;生產日期:2017-03-11、2017-03-08;規格型號:325克/袋;保質期:12個月;被抽樣單位:沃爾瑪(四川)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達州朝陽東路分店;標稱生產者: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核查情況
 
    2017年5月19日雙流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相關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向當事企業送達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雙流區局責令生產企業立即暫停生產同類產品,開展產品不合格原因排查,召回不合格產品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措施。經查: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8日生產八寶粽320袋,3月11日生產豬肉粽192袋,現均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雙流區局于2017年5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根據《GB/T23784-2009 食品微生物指標制定和應用的原則》6.2規定要求,經查,本案不排除沃爾瑪(四川)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達州朝陽東路分店對食品儲存不當致使被抽樣食品菌落總數項目和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9295-2011標準要求,當事人生產的上述2批次產品的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項目超標不能直接認定為生產環節引起的,不能認定本案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雙流區局于2017年7月11日予以撤案處理。
 
    (三)排查整改復查
 
    雙流區局于2017年5月26日對該企業生產的豬肉粽、八寶粽的留樣進行了抽樣檢測,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檢驗,所檢樣品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菌落總數項目和大腸菌群項目合格)。經雙流區局核查,上述2批次產品的原料、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運輸等環節均符合要求。
 
    2017年7月7日,經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查回函,上述2批次不合格產品在沃爾瑪(四川)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達州朝陽東路分店的儲存溫度、銷售場地冰柜和凍庫及拖車控制表、驗收單記錄中的溫度均未達到產品包裝上要求的貯存溫度(-18℃)。根據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的情況說明,證明抽樣程序合法,運輸儲存溫度符合要求。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核查情況
 
    2017年5月22日通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相關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向當事企業送達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通川區局責令經營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產品。經查:1.沃爾瑪(四川)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達州朝陽東路分店已下架全部抽檢不合格批次豬肉粽和八寶粽。2.通過對該經營企業銷售區域冰柜及凍庫進行溫度檢測,發現其溫度均未達到產品包裝要求-18℃的貯存溫度。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通川區局于2017年5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通川區局依法對沃爾瑪(四川)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達州朝陽東路分店食品經營企業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抽檢購買樣品違法所得94.4元;行政罰款60000元。
 
    (三)排查整改情況
 
    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通川區食藥監局已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經營企業立即暫停銷售,召回不合格產品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措施。針對其銷售區域冰柜及凍庫溫度未達到產品明示要求問題,通川區食藥監局已責令其立即改正,完善產品貯存條件。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日期:2017-08-24
 
地區: 四川 成都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