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澳大利亞農業水利資源部(DAWR)發布“允許低THC大麻籽和含大麻籽食物作為食品成分及進口條件”通知(IFN 15-17),主要內容為:
1. 從2017年11月12日起,食物澳新食品標準法典將允許低四氫大麻酚(THC)大麻籽和含大麻籽進口出售或用作受本標準(即“食物澳新食品標準法典”)第1.4.4-6節所列限制(限制包括允許存在于種子和種子產品中的THC水平)的成分;
2. 標準第1.4.4-7節要求和限制,食品標簽不得聲稱或暗示該產品具有精神作用;制定相關營養成分或健康聲明;包括除種子以外的大麻植物的任何部分的圖像;包括“大麻(cannabis)”、“大麻(marijuana)”或類似含義的詞語,標簽上允許使用“大麻(hemp)”一詞;
3. 根據進口食品檢驗計劃,提交檢驗的大麻食品須接受標簽檢查,包括四氫大麻酚含量的分析測試,進口商有責任確保他們進口的食品標簽符合要求。
日期:2017-11-09
1. 從2017年11月12日起,食物澳新食品標準法典將允許低四氫大麻酚(THC)大麻籽和含大麻籽進口出售或用作受本標準(即“食物澳新食品標準法典”)第1.4.4-6節所列限制(限制包括允許存在于種子和種子產品中的THC水平)的成分;
2. 標準第1.4.4-7節要求和限制,食品標簽不得聲稱或暗示該產品具有精神作用;制定相關營養成分或健康聲明;包括除種子以外的大麻植物的任何部分的圖像;包括“大麻(cannabis)”、“大麻(marijuana)”或類似含義的詞語,標簽上允許使用“大麻(hemp)”一詞;
3. 根據進口食品檢驗計劃,提交檢驗的大麻食品須接受標簽檢查,包括四氫大麻酚含量的分析測試,進口商有責任確保他們進口的食品標簽符合要求。
日期: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