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等法律法規,現將我局組織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本次公告江蘇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18類食品共計695批次,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690批次,不合格樣品5批次。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飲料2批次、酒類1批次,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湖北鴻鷺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桑葚+牛磺酸強化型維生素飲料,莧菜紅及其鋁色淀(以莧菜紅計)檢出值0.01g/kg,標準值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沭陽縣湯澗鎮源井泉桶裝水廠生產的源井泉優質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8,<1,14,13,<1,標準值n:5;c:0;m:0。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三)江蘇陸師傅糧油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原生態小榨大豆油,苯并[a]芘檢出值16ug/kg,標準值≤10ug/kg。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
(四)江蘇陸師傅糧油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陸師傅菜籽油,溶劑殘留量檢出值15.8mg/kg,標準值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
(五)宿遷市洋河鎮錦洋曲酒有限公司生產的綿柔原漿酒(優質大曲)(白酒),酒精度檢出值40.7%vol,標準值46.0±1.0%vol。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三、針對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我局已要求產品生產所在地鹽城、宿遷等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市局在食品抽檢情況通告發布后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有特殊情況的要及時向省局反饋。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進行投訴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檢驗項目.doc
2.合格產品信息.xls
3.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x
日期:2017-11-09
一、總體情況:本次公告江蘇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18類食品共計695批次,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690批次,不合格樣品5批次。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飲料2批次、酒類1批次,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湖北鴻鷺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桑葚+牛磺酸強化型維生素飲料,莧菜紅及其鋁色淀(以莧菜紅計)檢出值0.01g/kg,標準值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沭陽縣湯澗鎮源井泉桶裝水廠生產的源井泉優質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8,<1,14,13,<1,標準值n:5;c:0;m:0。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三)江蘇陸師傅糧油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原生態小榨大豆油,苯并[a]芘檢出值16ug/kg,標準值≤10ug/kg。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
(四)江蘇陸師傅糧油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陸師傅菜籽油,溶劑殘留量檢出值15.8mg/kg,標準值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
(五)宿遷市洋河鎮錦洋曲酒有限公司生產的綿柔原漿酒(優質大曲)(白酒),酒精度檢出值40.7%vol,標準值46.0±1.0%vol。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三、針對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我局已要求產品生產所在地鹽城、宿遷等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市局在食品抽檢情況通告發布后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有特殊情況的要及時向省局反饋。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進行投訴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檢驗項目.doc
2.合格產品信息.xls
3.不合格產品信息.xls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x
日期:2017-11-09